? ? 格列本脲、 鹽酸苯乙雙胍等是國家禁止在 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2013年6月,廣陵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揚州某 醫藥商場例行 檢查時,查出該商場內銷售的“東太牌(九味草堂天桑 膠囊”中含有這些“禁品”。案發后,廣陵警方經過一年多的偵查,搗毀該“毒 保健品”生產窩點,幕后老總彭某及其員工、經銷商先后被抓或投案,至案發時銷售金額已達2960余萬元。該案被公安部、*高檢列為掛牌督辦案件。對此,本報曾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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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廣陵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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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 ? 貪圖暴利
? ? 偷偷往保健品中添加“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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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某,今年40歲,貴州人。2007年,他以叔叔老彭的名義注冊成立了鄭州眾仁堂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食品、保健品加工、生物技術咨詢等。表面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老彭,實際經營人則是彭某,老彭主要負責運輸、協助原料配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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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成立后,彭某開始生產、銷售降血糖類保健品,但市場反應冷淡。通過一番“考察”彭某了解到,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等物質降血糖效果明顯,但問題是,這些物質若長期服用,會給人體造成不良反應,屬于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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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掩人耳目,彭某每次購進格列本脲等“禁品”時,都把上面的標簽全部撕掉,再送入工廠交工人“打藥粉”。所謂“打藥粉”,實際上就是把中藥材粉碎成粉末狀,在其中添加粉狀的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二甲雙胍等物質,加工成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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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生產銷售“毒保健品”期間,彭某根據客戶的反應不斷試驗,調整原料配比——當客戶稱降糖效果好時,彭某就減少“禁品”的添加劑量;反之,就增加“禁品”劑量。就這樣,他逐漸掌握了一套穩定的配方。此后,陸續請來李某等人為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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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 頂風作案
? ? 被查處后另找廠房繼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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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五六月份,鄭州警方對彭某的廠房進行了檢查,因證據不足,沒有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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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七八月份,因公司被群眾舉報在保健品中添加“禁品”,公安機關再次前來調查。彭某等人矢口否認。從公安機關出來后,彭某了解到,公司生產的一款保健品——“苦瓜黃精膠囊”在遼寧撫順出了事,有客戶在服用后身體出現不適。這下彭某慌了。思來想去,他決定“犧牲”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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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念及叔侄之情,老彭主動到公安機關攬下了所有責任。由于當時公安機關只查到少量的問題保健品,事后,老彭及該公司部分銷售負責人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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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躲避查處,2013年11月,彭某注銷了鄭州眾仁堂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在焦作一偏僻縣城內尋找新的廠房,繼續生產“毒保健品”。這時,老彭等人雖然知道彭某做的生意不合法,但又不舍得丟掉這個“飯碗”,再次來到彭某的“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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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 銷至揚州
? ? 下線歸案,跨省搗毀生產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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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所以能把這些“毒保健品”銷售到揚州,經銷商劉某“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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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某今年32歲,河南信陽人,是一家計算機公司的老板,兼做廣告策劃。2010年,彭某在鄭州一次藥交會上認識了劉某,雙方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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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彭某的其他經銷商不同,劉某的銷售手段是撒網坐等“魚”上鉤,即在網上發布保健品廣告,宣稱保健品效果好、見效快。在這種銷售模式下,劉某漸漸成為彭某公司的“**銷售商”,至案發時,他的下線代理商達300多個。其中,鹽城籍女子許某是他在揚州地區的下線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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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上半年起,許某在廣陵區某醫藥商場租用專柜,銷售“毒保健品”。2013年6月,廣陵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到這家醫藥商場例行檢查,查出許某銷售的降糖膠囊中含有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鹽酸二甲雙胍等物質。當天,“毒保健品”下架。此后,許某逃到蘇州,繼續購進“毒保健品”,并通過電話聯系、物流發貨等方式暗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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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2月19日,偵查員趕至蘇州成功抓獲許某。經審訊,許某供出其上線經銷商劉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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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掌握線索后,廣陵警方對劉某等人展開調查。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14日,辦案人員趕赴河南鄭州等地,在當地警方協助下,老彭、彭某、劉某等人先后被抓或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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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決
? ? 銷售2960萬元,主犯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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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至案發時,彭某生產的“毒保健品”共包括:東太牌(九味草堂天桑膠囊、苦瓜黃精膠囊、五行化糖膠囊、樂壓平雅泰膠囊、九味草糖、果蔬胰糖等等。這些保健品全是冒用其他企業的包裝,雖然名稱不一、包裝不同,但里面的膠囊都是相同的。對外都宣稱,具有輔助降糖降壓等功效。經檢測,這些保健品中均檢出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馬來酸羅格列酮、 鹽酸二甲雙胍等“禁品”。據了解,涉案的“毒保健品”主要銷往華北、東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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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11月,許某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廣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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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8月,彭某等6人在廣陵區法院同堂受審,另外3名涉案經銷商被另案處理。昨天,廣陵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涉案“毒保健品”的銷售金額達2960余萬元。法院認為,彭某等6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彭某系主犯,有自首等情節,依法判處6人有期徒刑14年至4年不等,并處罰金4000萬元至30萬元不等。
? ? 法官釋疑
? ? 制售“毒保健品”超50萬元
? ? 即可判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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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辦法官解釋,我國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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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相關司法進行了解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同時,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邵宏生 徐穎 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