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11月3日,江蘇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在泗洪縣龍集鎮公開審理洪澤湖首批非法捕撈螺螄案件,六名漁民因采用拖網方式在洪澤湖封湖
??? 2015年4月22日晚,漁民閆某聯系陸某到洪澤湖水域捕撈田螺。兩人明知洪澤湖水域處于封湖禁漁期,仍駕駛漁船從泗洪縣龍集鎮高房咀碼頭進入洪澤湖水域,并采用機動船拖網方式非法捕撈田螺。其中,閆某負責開船、撒網、拉網,陸某幫忙拉網并揀拾雜質。次日凌晨約4時,兩人在返回碼頭欲銷售田螺時,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稱重,兩人非法捕撈田螺計900余公斤,這些田螺在被警方扣押后均被放生。
??? 據了解,2013年1月22日,江蘇省海洋與漁業局發布通告規定,洪澤湖水域每年2月1日6時至6月15日6時為全湖封湖禁漁期。兩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件審理階段,二人為修復洪澤湖漁業資源環境分別向洪澤湖漁管會辦公室各交納生態修復資金8000元、2500元。
??? 開庭審理前一日,法庭在龍集鎮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們認為,采用機動船拖網方式進行捕撈,摧毀了水體生態系統,破壞了底棲生物的棲息地,打破了生態平衡,導致了水生生物資源銳減。由于田螺自身修復環境較為緩慢,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即使通過重新投放的方式,仍難以快速、有效修復。
??? 法院審理后認為,閆某、陸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人所捕撈的田螺雖被放生,但其非法捕撈的時間、方式仍對洪澤湖的生態系統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且較難修復,其向主管單位交納生態修復資金用于購買水產品投放湖區,對所破壞的生態環境采用間接的方式予以修復,法院對此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閆某拘役三個月十五天,陸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緩刑五個月。當日,法庭還對另外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進行集中宣判,其他四名漁民因非法捕撈田螺分別被拘役。
??? “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500公斤田螺也就價值不到千元,但捕撈田螺不僅構成犯罪,還要受到較重的刑罰處罰。”案件主審法官在庭審后表示,六名漁民利用機動船進行拖網捕撈,破壞了洪澤湖底棲環境,其危害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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