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來威海旅游的蘇州游客吳華磊,買了20袋
??? 本報記者 馬云云 通訊員 方燕
???
??? 吃了海參,頭暈腹瀉
??? 今年5月,蘇州人吳華磊來威海旅游,在一家商店購買了20袋海參,花了5120元。“當時看見商家有營業執照,核實后才敢購買的。”吳華磊說,但返回蘇州后,他把這些海參送給親朋好友食用,沒想到出現不同程度的腹瀉、頭暈等癥狀。
??? “是不是海參有問題?”吳華磊這時才發現自己購買的海參產品標簽沒有標注產品質量標準代號、生產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等,屬于三無產品。
??? 他來到威海市環翠區法院,狀告銷售海參的威海市某旅游開發公司,要求返還購買海參款5120元,支付賠償金51200元。
??? 吳華磊平時有個習慣,每次買大件商品時都錄像,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拍攝的視頻。
??? 商家:
??? 海參不是我們賣的
??? “視頻中拍攝地點確實是我們超市,里面的員工也是我們的員工,但無法看出拍攝時間及地點,是否與我們存在因果關系,從視頻中無法看出我們出售海參給原告,而且視頻是偷錄,不應當作為證據使用。”被告旅游開發公司稱。
??? 旅游開發公司還辯稱,他們出售的海參上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標識,吳華磊在庭審中提交的海參并不是他們賣的,可能是吳華磊從其他地方買的“。此外,即使海參確實由他們出售,吳華磊也不應要求十倍賠償金。
??? 法院:
??? 商家退款還要賠十倍
??? 威海市環翠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華磊提供了購物收據、發票、產品包裝袋及視頻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他在這家旅游公司購買了相關海參產品;而旅游公司對吳華磊主張所買的海參有異議,表示吳華磊在庭審中提交的海參不是他們賣的,但又沒有提供進貨、銷貨等證據證實他們出售的產品與訴爭產品不一致、出售給吳華磊的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所以旅游公司關于其出售食品與原告訴爭產品并不一致的抗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旅游公司向原告銷售的海參外包裝上明顯未標有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等標簽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屬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行經營,吳華磊要求其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旅游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吳華磊貨款512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51200元;駁回吳華磊其余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 賣不合格食品 *低賠償千元
??? 新修訂的《
??? 新《食品安全法》在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即增設了*低賠償數額。這也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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