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報7月25日訊 ?如果你購買的 進口食品的外 包裝上,沒有中文 標簽或者中文標簽標示內容不完整,那么恭喜你,你可以起訴銷售商,法院會判商家退款,還會判支付商品 價格3倍的賠償金。
進口食品中文標簽未清楚注明一審法院判賣家支付10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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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廖先生在石岐區一家便利店購買了24瓶美國進口的某摩卡咖啡飲料,共計384元,當時該產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示,標示了品名、成分、凈含量、產地、有效期和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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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購買食用后,認為上述產品的外包裝標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遂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訴至市**人民法院,請求判該便利店老板劉先生向他退回購物款384元并賠償10倍價款3840元;同時賠償其損失費315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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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劉老板覺得委屈,稱“包裝上標注了說明,產品不是假冒品;而且經過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才賣。對方就是一個職業 投訴人,非要坑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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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文標簽上沒有標示“生產日期”和“儲存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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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劉老板退款并按產品十倍價格384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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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板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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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便利店老板退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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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起案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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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說明書等,沒有的或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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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標簽上應該顯示什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標簽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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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咖啡飲料外包裝的中文標簽上未注明中文”生產日期“和”貯存條件“,據此,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據此酌定劉老板應向廖先生退還貨款384元并承擔賠償三倍價款1152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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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廖先生說的十倍賠償,法院認為雖然包裝說明存在瑕疵,但并不能證明該飲料對人體有危害健康問題,因此并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原審對此問題的認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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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劉老板稱廖先生是”職業投訴人“的身份問題,法院認為,沒有證據顯示廖先生購買涉案貨物用于生產或銷售,故劉的上述主張缺乏理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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