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6月25日,國家
??? 11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分別是:
??? 一、浙江省浦江縣工商局查處徐某侵犯“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 2014年5月15日,浙江省浦江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接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投訴,依法對在浦江縣開發區金壘大道201號由楊壽貴開辦的浦江縣鑫盛副食店內推銷“紅牛”飲品的徐紹松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有“紅牛TM”商標的維生素飲料63箱(15瓶/箱,500ml/瓶。當事人承認上述“紅牛TM”飲品系其所有并用于銷售,執法人員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 經查明,自2013年9月起,當事人在浦江、義烏、東陽等地的副食店和超市內進行流動推銷,至2014年5月15日案發,當事人共計購進1900箱“紅牛TM”飲品,其中銷售1837箱,現場留存63箱。據當事人供述,其所銷售的“紅牛TM”維生素飲料的平均銷售價為47元/箱,違法經營額89300元。
??? 第878073號和第878072號商標均為泰國天絲醫藥保健公司注冊在無酒精飲料、汽水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當事人未經上述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其所銷售的飲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浦江縣工商局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被扣押的“紅牛TM”飲品63箱,處罰款60000元的處罰決定。
??? 二、四川省瀘州市工商局查處瀘州某公司侵犯“瀘州”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 2014年8月5日,瀘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訴,對瀘州市納溪區“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賴高淮實驗基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基地倉庫內堆放印有“瀘州老酒原味原酒”、“瀘州老窖第七代傳人賴高淮”等字樣的系列成品酒共計1100件,其行為涉嫌侵犯“瀘州”注冊商標專用權。2014年8月7日,瀘州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 經查明,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間,委托重慶昊晟玻璃(集團有限公司、瀘州裕同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包材企業生產印有“瀘州老酒”、“瀘州老窖第七代傳人賴高淮”等字樣的原味原酒酒瓶、酒盒,隨后在其“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賴高淮實驗基地”車間進行包裝銷售。至案發時止,違法經營額共計123240元。
??? 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在其酒類商品上使用與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瀘州”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2014年12月6日,瀘州市工商局依法責令瀘州老酒酒業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瀘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沒收原味原酒(雙面烤花光瓶480件、原味原酒(半包葫蘆瓶200件、原味原酒(全包葫蘆瓶420件,罰款10萬元。
???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若羌縣工商局查處何某侵犯“若羌紅棗”商標專用權案
??? 2014年11月15日,若羌縣工商局接到電話舉報,稱在若羌縣218國道蘭干村檢查站發現從阿克蘇運來一車紅棗,外包裝箱上印有“若羌紅棗”字樣,涉嫌侵犯 “若羌紅棗”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隨即前往檢查站對電話舉報信息進行核查。經對車輛承運的紅棗進行檢查后發現,該紅棗包裝箱上印有“若羌紅棗”字樣,當事人無法出具若羌紅棗管理協會授權其使用“若羌紅棗”注冊商標的授權書。
??? 經查,當事人何某于2014年11月初在阿克蘇市以4元/個的價格購買了3400個標有“若羌紅棗”字樣的紙箱,該批紙箱左上角清晰地標注了“若羌紅棗”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紙箱主色調也與“若羌紅棗”包裝箱主色調相似;從當地棗農處以12-13元/公斤的價格收購了34噸紅棗,將紅棗進行分裝后租用王某掛車擬承運至廣東白云區進行銷售,在途徑若羌縣時被依法查獲。經若羌紅棗協會認定,當事人何某收購的紅棗不具備若羌紅棗的品質特征。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構成了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侵犯了“若羌紅棗”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款、第二款的規定,若羌縣工商局依法對何某處以沒收、銷毀上述帶有“若羌紅棗”商標標識的紙箱3400個,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侵犯“水井坊”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 2014年6月24日,賀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賀州市八步區賢德巷56號蔣仕偉經營的“賀州市八步區森友綜合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正在銷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014年6月24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 經查實,當事人于2013年6月份開始在賀州市八步區賢德巷56號經營賀州市八步區森友綜合商行。2014年6月24日,當事人正在經營的商品被工商局以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扣押,所扣押的商品包括有“水井坊”33瓶、“貴州茅臺酒”19瓶、“五糧液”11瓶、“五糧液1618”14瓶、“國窖1573”66瓶、“劍南春”17瓶、“海之藍”33瓶、“飛天商務酒”2瓶、“飛天老酒”1瓶。上述白酒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除42瓶“國窖1573”為合法商品外,其余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不能證明上述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其說明的商品提供者為南寧廣偉商貿有限公司,但未得到該公司的認可。本案非法經營額為141279元。
???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2014年10月17日,工商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賀工商聽告字〔2014〕10-1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舉行聽證要求。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被依法扣押的“水井坊”33瓶、“貴州茅臺酒”19瓶、“五糧液”11瓶、“五糧液1618”14瓶、“國窖1573”24瓶、“劍南春”17瓶、“海之藍”33瓶、“飛天商務酒”2瓶、“飛天老酒”1瓶;罰款70000元。
??? 五、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查處延世牛奶互聯網廣告案
??? 2014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接到舉報,反映北京當當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利用自有網站發布的延世牛奶廣告涉嫌違法。
??? 經查,當事人在當當網(www.dangdang.com本來生活旗艦店中發布普通食品延世牛奶的宣傳銷售頁面上,有內容為“提高視力、預防近視眼;有效抗氧化、美容護膚;延緩衰老、保證安穩睡眠;緩解視疲勞、抵抗輻射;保持充沛精力、遠離疾病。”的宣傳保健功能的文字表述,該宣傳網頁無發布費用。
??? 依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能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普通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的行為,依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 六、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工商局查處葉黃素保健食品互聯網廣告案
??? 2014年12月16日,根據投訴人舉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浙江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某網絡商城經營行為進行網絡監督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網頁上有宣傳“*重要的是葉黃素是**可以存在眼睛水晶體的類胡蘿卜素成分”的詞語,屬于使用易混淆的醫療和藥品用語。其行為涉嫌構成《廣告法》第十九條所列,經營者使用與醫療、藥品易混淆用語的違法經營行為。同日,予以立案調查。
??? 經查,當事人浙江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網站(http://zjsyybjptmall.cn.china.cn/上有宣傳“自然加益葉黃素保護視力假性近視,弱視恢復正常視力,針對視力弱化、白內障、視網膜變性等以及*重要的是葉黃素是**可以存在眼睛水晶體的類胡蘿卜素成分”等詞語,屬于使用易混淆的醫療和藥品用語。其出售的自然加益葉黃素的利潤為4508元。當事人自被查后,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將該網站上的內容予以改正。
??? 當事人浙江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宣傳上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使用醫療或者與藥品相混淆的廣告用語。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一條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杭州市下城區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270元的行政處罰。
??? 七、山東省青島市工商局查處半島都市報發布違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案
??? 山東省青島市工商局通過廣告監測發現,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間,《半島都市報》發布“老醋坊軟膠囊”、“鹽藻”、“康力基潤骨素”、“厚德益生菌”、“華德蟲草片”、“金敏元”等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發布“北京百木通”、“望清復明膠囊”、“糖尿樂片”、“天光通竅耳聾丸”等藥品廣告,廣告內容使用患者的名義作證明;發布“益身輕”、“足跟痛消貼”醫療器械廣告,廣告內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 經查,《半島都市報》隸屬于當事人半島都市報社,當事人在《半島都市報》上發布“厚德益生菌、金敏元、老醋坊軟膠囊、鹽藻、康力基潤骨素、華德蟲草片”等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半島都市報》上發布“參蛤平喘膠囊(猛蟲膠囊、北京百木通、望清復明膠囊、糖尿樂片、定眩丸、天光通竅耳聾丸”等藥品廣告,“益身輕、足跟痛消貼”醫療器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違法行為。另查明,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收取廣告費用共計16300元。
??? 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青島市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廣告費用16300元,并處廣告費用五倍罰款81500元;停止違法當事人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藥品廣告10天(停止發布時間: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行政處罰。
??? 八、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查處厚德牌蜂膠軟膠囊保健食品廣告案
??? 2014年11月5日,太原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太原廣播電視臺于2014年10月25日發布的“厚德牌蜂膠軟膠囊”保健食品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有關規定。2014年11月7日,太原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 經查,當事人太原廣播電視臺于2014年10月19日—10月28日,在太原電視臺發布了“厚德牌蜂膠軟膠囊”保健食品廣告,該廣告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事實:該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未按照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的內容發布;間接宣傳該保健食品的治療作用,使用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厚德蜂膠特別為糖尿病人添加的三價鉻成分,這對于恢復胰島功能,穩定血糖,減少降糖藥的攝入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能調節血糖又能調節血脂,還能抑制幾十種并發癥的產生”、“糖尿病患者在服用一段時間后,可以對胰島素和降糖藥逐步減量,并發癥逐漸減少!繼續服用,自身代謝免疫功能逐漸正常,并發癥癥狀消失”、“厚德牌蜂膠管你兩件事——平穩血糖,擺脫糖尿病”;利用消費者名義、形象做證明,廣告中利用多名未署名的消費者使用“厚德蜂膠上市10年,質量沒有問題,我吃了蜂膠治了我的病,我拿著盒子還可以再來換蜂膠,這個是給咱老百姓的福利,保健品我吃了很多很多,但是沒有一個,能比得上咱們的厚德蜂膠的……”、“沒想到遺傳的糖尿病能好了……”、“我已經得了15年的糖尿病了,我結識厚德已經10年了,在這10年里,我的身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等語言、形象為該保健食品做證明。發布上述廣告的費用為26500元。
??? 當事人的廣告發布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及《廣告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和《廣告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太原市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廣告費用26500元,并處罰款71550元的行政處罰。
??? 九、河南省鄭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查處河南電視臺發布茅鄉貴賓用酒廣告案
??? 2014年8月,鄭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根據河南省工商局交辦,依法對河南電視臺民生頻道、政法頻道、電視劇頻道、公共頻道發布“茅臺集團貴賓用酒”酒類廣告涉嫌嚴重違反廣告法律法規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 經查,當事人河南電視臺在其民生頻道、政法頻道、電視劇頻道、公共頻道為北京萬茗堂商貿有限公司發布了“茅鄉貴賓用酒”酒類廣告,該廣告于2014年1月至8月期間在民生頻道發布200次、于2014年1月至7月期間在政法頻道發布42次、于2014年4月至7月期間在電視劇頻道發布6次、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間在公共頻道發布8次,播出時間為晚間至凌晨的部分時段。民生、政法頻道由河南慧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另案處理代理發布,廣告費30700元。電視劇、公共頻道由河南鼎文廣告有限公司(另案處理代理發布,廣告費13195元。當事人發布上述廣告未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核實廣告內容,廣告中將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有限公司生產的“茅鄉貴賓用酒”宣傳為“茅臺貴賓酒”和“茅臺集團貴賓用酒”,宣傳該酒是國酒茅臺的內部**專用酒,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發布以上虛假違法廣告共收取廣告費用43895元。
??? 河南電視臺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二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鄭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依法責令河南電視臺停止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并作出沒收廣告費用43895元、罰款131685元的行政處罰。
??? 十、上海市工商局黃浦分局查處歐米伽3膠囊保健食品廣告案
??? 2014年7月9日,消費者舉報上海法治天地頻道中播放的“健康新天地”節目里宣傳的歐米伽3膠囊在廣告中含有虛假夸大保健作用的用語。2014年8月12日,上海市工商局黃浦分局依法對廣告主武漢鑫優購商貿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 經查,當事人武漢鑫優購商貿有限公司與上海文廣互動電視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2日簽訂《宣傳節目合作合同》后,約定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在上海《法治頻道》中播出一檔名為“健康新天地”的電視廣告。該電視廣告通過訪談的節目形式主要介紹歐米伽3膠囊的保健功效與作用,當事人通過編寫的劇本對外播出該節目廣告,廣告中含有“補充歐米伽3能讓糖尿病的人,血糖平穩,敢吃敢喝,原離并發癥,輕松活到100歲!”、“歐米伽3能恢復靶細胞對胰島素反應的敏感性!解除胰島素抵抗,這樣讓血糖能夠平穩降低!”、“補充歐米伽3不飽和脂肪酸,能夠解除靶細胞的胰島素抵抗。能夠清除血脂,清洗血管,預防動脈硬化,阻止末梢血管阻塞!科學研究證實:每天補充2-3克歐米伽3不飽和脂肪酸,可平穩降低血糖,遠離糖尿病并發癥”、“歐米伽3強大的功效,它對腦血栓、冠心病、心梗、高血壓、動脈硬化、糖尿病并發癥、失眠、便秘、痔瘡、女性更年期以及抑郁癥、類風濕、風濕性關節炎等很多骨關節疾病都有很好的康復效果,同時,它還可以抗腫瘤、抗過敏、改善老年癡呆等多種作用”等虛假夸大內容。而當事人通過該電視廣告所銷售的展望生命牌保爾膠囊(歐米伽3脂肪酸膠囊批準的保健功能只為調節血脂、免疫調節。另查明,當事人于2014年6月播出上述違法廣告共八期,由于當事人7月已重新錄制該電視廣告,上述違法廣告已停止播出,根據當事人簽訂的《宣傳節目合作合同》約定,當事人發布上述虛假廣告的費用為50000元整,截止案件調查終結,當事人的廣告費用沒有結算。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海市工商局黃浦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 十一、云南省工商局查處云南廣播電視臺發布氨糖保健食品廣告案
??? 2015年1月15日,云南省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移送群眾舉報,依法對云南廣播電視臺所屬云南衛視頻道以“健康靠自己—告別骨關節炎”健康知識講座欄目形式變相發布氨糖保健食品廣告行為涉嫌違法進行立案調查。
??? 經查,當事人云南廣播電視臺與威海康寶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播映協議書,約定當事人在云南衛視頻道2014年12月播出“健康靠自己—告別骨關節炎”健康知識講座。該講座以健康知識欄目形式變相發布廣告,且廣告中宣稱“簡單又高效的骨關節治療法—氨糖”、“就是目前針對骨關節疾病可以說效果非常好的氨糖療法,既高效,又簡單,而且是國際上公認的效果*快的一種方法”、“氨糖的兩大作用:**是修復軟骨,彈力恢復…第二就是消除它的炎癥…”等內容,并使用中華中醫藥學會醫學專家梁立新的名義和形象,通過其列舉一位頸椎病(骨質增生出租車司機患者病例,3位患者男性腰椎間盤突出、一女性腰椎、頸椎病和一男性膝關節疼痛作功效證明。當事人實收廣告發布費38000元。
??? 當事人以專題欄目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廣告中使用了醫療用語和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宣傳治療作用,并使用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且通過列舉一位頸椎病患者病例,3位患者作功效證明。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一條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執行標準(試行》**百八十五條項的規定,云南省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該違法廣告,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廣告費用38000元,并處廣告費用二倍罰款76000元的行政處罰。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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