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2015年6月8日,
???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 三、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的食品業者如下:
??? 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肉類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三 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四 水產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五 餐盒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
??? (六 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輸入業者。
??? (八 黃豆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九 小麥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 玉米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一 面粉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二 淀粉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三 食鹽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四 糖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五 茶葉的輸入業者。
??? (十六 包裝茶葉飲料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
??? (十七 黃豆制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 四、 有關公告事項三的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 **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 (四 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2月5日實施。
??? (五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7月31日實施。
??? (六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7月31日實施。
??? 五、 有關公告事項三的食品業者,應于每月10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信息系統(非追不可」(
??? **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0月31日實施。
???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四 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 (五 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及第四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六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 (七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5年12月31日實施。
??? 六、 有關公告事項三的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 **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4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7年12月31日實施。
??? **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4年12月31日實施。
???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于三千萬元者,自2017年12月31日實施。
??? (四 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五 第四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7年12月31日實施。
??? (六 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8年12月31日實施。
??? (七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八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制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2016年12月31日實施。
???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027號公告預告廢止“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廢止理由如下
???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本公告,系“衛生福利部”于2014年10月27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公告訂定。考慮依本公告的**點第八款及**點第九款的規定,仍需間接另循基因改造標示規定以確認須受規范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的業者,且就非基因改造的黃豆食品恐有未能完足納入之虞,故考慮市場流通實況,標示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的食品原料中,系以黃豆其相關制品為*大宗,爰擬將該二類別修改為“黃豆制品”類別,亦即無論是否使用基因改造原料及是否標示非基因改造的黃豆制品,均將之納入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又本公告的其他公告事項已納入“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訂定草案,故配合辦理廢止預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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