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浙江在線紹興6月2日訊(通訊員 楊敏兒為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
??? 2011年1月,53歲的陳某在諸暨楓橋農貿市場租了個攤位,開始做雞鴨殺白售賣生意,規規矩矩的做了幾個月后,陳某發現生意并沒有什么起色,每天只能賣出幾只雞鴨,而隔壁攤位的生意卻異常紅火。陳某了解到隔壁老板的拿鴨渠道和自己是一樣的,但殺出來的鴨子賣相卻差異很大。“這其中必有貓膩”,陳某心想定是有什么他不知道的秘方,于是開始四下打探。
??? 陳某偷偷來到殺鴨工廠,發現殺鴨師傅都在用一種“黃粉”和“紅粉”的混合劑浸泡殺出來的洋鴨和北京鴨。浸泡后售賣的雞鴨表皮看起來有點黃,但是剖開后內里的肉卻很嫩,顯得飼養的時間比較長,正和顧客的胃口。
??? 了解“秘方”之后,陳某立即將黃紅兩粉買到租房內,以一比三的比例調和,再放入盛有冷水的糞桶中進行攪拌,等水變黃了,再將活殺好并去毛的鴨放在水中浸泡幾分鐘,取出后再運到農貿市場內以45元一只的價格賣。經這么一捯飭,陳某平均每天能賣出20只洋鴨和10只北京鴨,生意旺了不少。
??? 陳某以這樣的方式售賣雞鴨,以次充好,至2014年10被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共賣出含有檸檬黃添加劑的北京鴨和洋鴨共計近兩千余只,銷售所得七萬余元。
???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添加檸檬黃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仍在殺白后的洋鴨、北京鴨中添加檸檬黃,使產品便于銷售,銷售金額達到7萬余元,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對其進行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對其頒發禁止令。
??? 新聞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為了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根據罪犯的犯罪事實,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緩刑考驗期內必須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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