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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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用獸藥加工毒豆芽夫妻倆被雙雙判刑
??? 2013年3月21日,蘭州市城關警方聯合工商部門在城關區灘尖子的一平房內查獲一生產、加工豆芽的窩點。在現場發現各種成品豆芽1000余斤,并查獲非法添加的“保險粉”、特效無根黃豆芽素以及強力消毒靈等添加劑。而“保險粉”、特效無根黃豆芽素均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生產經營和使用。同時,查獲的強力消毒靈是一種獸用藥品,外包裝上明確寫有“獸用外用藥”字樣。
??? 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熊某、王某夫婦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熊某主要負責在加工的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物品進行銷售,是主犯,遂分別判決熊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和1年,并每人處以罰金5000元。一審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訴。
??? 2015年2月,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案例2:用毒針殺狗售賣4男子各領刑罰
??? 2014年初,河南男子楊某與李某等人商量后,從網上買來弩和氯化琥珀膽堿藥物針劑。同年3月16日,楊某等人駕駛一輛使用貼紙偽裝過的假牌照轎車,行駛至河南省安陽縣西部一村莊,用事先購買的弩和針劑射殺了一只藏獒,后將該藏獒以每斤4元的價格賣給屠宰點。之后,楊某、李某以同樣方法射殺13條狗,*后在銷售途中,被警方查獲。
??? 2015年4月,安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氯化琥珀膽堿屬于非食用添加化學物質,食用該成分的狗肉可危害人體健康。楊某、李某等4人用裝有含氯化琥珀膽堿成分針劑的弩射殺家狗,將摻入有毒、有害針劑的狗肉再出售給屠宰點,4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1年至9個月不等,并分別處以罰金,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 主持人:本報記者 董子彪
??? 嘉賓:甘肅圣方舟律師事務所 蒲夏煜
???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磊
??? 主持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認定?
??? 蒲夏煜:所謂有毒的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后能與人體內的一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機能造成破壞的物質。有害的物質,是指被攝入人體后,對人體的組織、機能產生影響、損害的物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是不同的。食品添加劑是指為了改善食品品質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為了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質。食品強化劑是指為了增加營養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合乎食品生產標準和生產工藝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不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里所說的食品原料是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礎原料。
??? 阮磊:在司法實踐中,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衛生監督機關進行鑒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該罪。
??? 主持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量刑方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 阮磊: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本罪的,依其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 從條文看,本罪規定了三種行為類型:一是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摻入食品;三是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或者直接將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銷售。
??? 蒲夏煜:2013年5月,*高人民法院發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法釋》明確界定了該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還明確嚴懲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行為。規定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 同時《法釋》還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還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以共犯論處。
??? 主持人:如何解決在該類犯罪案件中的取證難、不易鑒定問題?
??? 蒲夏煜:2001年4月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專門司法解釋規定:“認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鑒定機構則要專門出具鑒定結論。
??? 主持人:有關行政部門在此類案件中監管不力,該承擔何種責任?
??? 阮磊:《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同時規定: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而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持人:此類案件往往不是一人所為,其他共犯是如何認定的?
??? 蒲夏煜:2012年1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列舉了數種成立共犯的情況,其中也包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既包括實行犯的情形,也包括幫助犯的情形。
??? 阮磊:聯系到在司法實踐中的規定“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產品質量,進貨渠道及進貨價格、銷售渠道及銷售價格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比如“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情形,可以推廣到對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的認定當中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知道或應當知道”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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