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律師訴
??? 三中院認為其申請公開的部分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范疇 因此駁回其訴訟要求
??? 本報訊(記者? 楊琳認為農業部對
??? 訴農業部要求公開轉基因相關信息
??? 2013年6月25日,黃樂平律師認為農業部對于轉基因生物的信息公開并不透明,他致函農業部,申請公開轉基因生物進口的相關信息和數據,涉及內容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種類以及每一種類的進口數量、三種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轉基因大豆的安全評價報告、農業部未批準轉基因糧食作物商業化種植的原因、保護本土農業和農民利益免受進口轉基因農產品沖擊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落實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的具體措施和落實情況等五個方面的信息。
??? 2013年7月15日,農業部做出了《關于黃樂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意見的函》,農業部對于批準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種類、標識管理及三種轉基因大豆的安全評價資料進行了公開,對于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數量等其他申請公開的事項,農業部稱屬于對有關問題的咨詢,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黃樂平隨后向農業部申請行政復議,并于10月17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駁回轉基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書》。
??? 黃樂平不服農業部駁回信息公開的復議決定書,于2013年11月4日正式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 農業部稱未答復問題不在公開范圍
??? 日前,黃樂平訴農業部轉基因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審開庭。
??? 農業部認為,未答復的問題屬于政府咨詢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農業部稱,政府信息公開必須滿足信息客觀存在、信息屬于政府信息、信息不需要農業部搜集、匯總、加工、分析這三項條件。
??? 黃樂平則認為,農業部關于“政府咨詢”的答復在法律上缺乏依據,對于不存在或不確定的信息,農業部應當答復為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向其他部門申請公開,而不能以屬于咨詢事項為由拒絕公開。
??? 法院駁回律師訴訟要求
???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政府信息應具備職權性、載體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應當是由具備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客觀掌握,并通過特定載體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農業部僅負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行政之權,對黃樂平所申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數量”并無審批權限。
??? 至于黃樂平提出的其他問題,諸如“農業部未批準轉基因糧食作物商業化種植的原因,”“保護本土農業和農民利益免受進口轉基因農產品沖擊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等內容,并非客觀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所規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三中院一審駁回黃樂平的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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