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日常
??? 明、暗欺詐致平均短重率3.6‰
??? 我國進口的植物油大都是通過遠洋貨輪散裝運輸,物流環節多,運輸過程長。近年來,受國際市場植物油價格高位運行和國際市場植物油日益緊俏的影響,部分發貨人和承運人受經濟利益驅使玩起了“貓膩”。他們會根據國際市場植物油價格的變化,控制履行合同的“約數”——即買賣合同重量的“溢短裝條款”。比如,在國際植物油價格看跌時,發貨人就履行*高合同要求,而國際價格看漲時,發貨人就履行*低合同要求,甚至有時發貨人會故意短發,造成貨物到達國內后短斤少兩,嚴重損害了國內進口商的經濟利益。
??? 張家港口岸是全國進口植物油主要到貨口岸之一,全國每年約1/5進口植物油在張家港口岸卸貨。一項數據表明:2014年1至11月,張家港口岸共進口各類植物油342批,重量118.2萬噸,價值12.8億美元。張家港檢驗檢疫局連續查獲進口植物油短斤少兩,共查出短重333批,共計短重4216噸,涉及貨值457.1萬美元,平均短重率為3.6‰。
??? 進口植物油貿易中的短斤少兩主要存在“明欺詐”和“暗欺詐”兩種。“明欺詐”,是指通過檢驗檢疫人員檢驗出貨物短重率超過提單數的5‰。通過合同約定,這部分由發貨人或承運人承擔責任,買方憑檢驗人員的重量證書可以順利申請索賠;“暗欺詐”,則主要是指發貨人或承運人利用植物油計重方式的特點和“按慣例允許與提單數相比有5‰以內的誤差”的國際規則進行欺詐,這種隱蔽的行為往往使得買方難以索賠。
??? 重量欺詐手段多
??? 這些重量欺詐行為,應引起國內收貨人的高度關注。主要有以下四種現象:
??? 一是簽發不真實提單。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在目前植物油市場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賣方相對與買方而言具有無可爭辯的強勢地位,進口植物油買賣合同約定大都是以發貨人提供的裝貨港數字為提單數并且作為*終的結算依據,而裝貨數字一般為賣方提供或賣方委托第三方商業鑒定機構進行重量鑒定。由于第三方檢驗鑒定市場在國外競爭相當激烈,這些商業檢驗鑒定公司大都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愿得罪賣方,部分賣方伙同檢驗公司偽造裝貨港檢測數據,因此其裝貨港數量的真實性就有了一定的商量余地。
??? 二是賣方提供的密度與檢驗檢疫部門檢測密度差異較大。在國際貿易中,散裝植物油通常采用容量計重的方式進行結算,貨物的重量通過“貨物的體積乘以密度”來計算,發貨人提供的貨物密度偏大,用于結算的貨物重量也就偏大。如:一批來自印度尼西亞的2000噸精煉棕櫚仁油靠泊張家港卸貨,裝貨港提供30℃時的密度為0.9179噸/立方米,而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實驗室檢測30℃時的密度為0.9129噸/立方米,裝貨港密度比實驗室密度大5.5‰,這就意味著僅因密度差異裝貨港就多算10余噸油。
??? 三是虛高艙容。進口植物油一般以CFR計價,租船的主權牢牢控制在賣方手中。賣方從商業利益出發一般希望租用艙容虛高的船舶,來達到隱蔽欺詐不法目的。部分賣方在明知裝貨港岸罐數字短少的情況下簽發不真實提單,但貨物裝到船艙后,因為船艙虛高的艙容計算得的船艙數字并不會發生短少,即使船艙數字與賣方提供的岸罐數字有一定的誤差,船方也會根據容量計重5‰誤差范圍內的原因簽發提單認可賣方的岸罐數字作為提單數。船方是希望租家即賣方滿意的,船舶艙容偏大對賣方來說有利,而根據海商法規定對船舶公司本身卻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危害。因此,有的船齡達10多年的船舶經倒賣更改船東后,而艙容表仍然是*早的表而沒有重新校正過。
??? 四是卸貨不凈。有些凝固點較高的植物油,粘度大、流動性差,卸油過程中卸油管道、卸貨艙不容易被泵掃干凈,若船舶加溫保溫和泵掃性能差,就容易在艙底剩下很大的底量,并在卸油管道和卸貨艙內形成嚴重掛壁,卸貨不凈實際就是收貨人到貨損失。近期,一艘滿載8000噸馬來西亞44度精煉棕櫚硬脂油輪停靠張家港卸貨,卸畢后張家港檢驗檢疫局鑒定人員登輪查驗干/空艙,發現部分貨物凝固在艙底,經查是船方卸貨工藝不規范未及時吹掃導致高凝固點貨物殘留艙底。船方表示已無法將殘留貨物卸出,鑒定人員對剩余殘留貨物進行了估算,驗得約25噸貨物無法卸干,鑒定人員在卸載艙鑒定報告如實批注25噸貨物殘留艙底,以供收貨人對外索賠。事實上,能估算出的殘留是明貨物,大部分植物油在裝卸轉運過程中存在一定量的損耗。
??? 以到港岸罐數字為結算依據
??? 針對上述進口植物油存在的問題,張家港檢驗檢疫局建議國內企業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采取應對措施:
??? 針對簽發不真實提單的欺詐現象,買方應對客戶信譽和市場情況進行認真評估,要慎重選擇國外信譽好、操作規范的公司合作。選擇裝貨口岸時進行短重風險評估,避開短重嚴重的港口。建議買方在合同中應要求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委托檢驗檢疫部門進行裝運前檢驗,在裝貨港同賣方和其指定的檢驗機構聯合進行岸罐計量、跟蹤監裝和船艙計量,把住源頭,確保提單數字的真實可靠。這樣,發現問題后就能及時通知買方,確保買方的合法權益。
??? 針對密度差異較大的現象,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買方可以把檢驗檢疫部門的密度指標寫進合同條款規定一個范圍,以此密度計算提單數量。如發貨人提供的密度與到港后實際檢測的密度差異過大,應以實際檢測的貨物密度計算裝貨港數量或力爭簽訂以卸貨港岸罐計量數作為*終付款依據的條款,以降低貿易風險。如賣方對此有異議,雙方可以申請都認可的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測,這對買賣雙方也是公平合理的。
??? 針對賣方租用艙容虛高的和卸貨不凈的船舶,買方要優先租用船況好、信譽佳的船舶運輸。要對船齡、船況、人員、卸貨吹掃管理等做出一定要求,并可以明確告知賣方不能租用在國內港口有過重大短少記錄并被海事法院扣船的船舶進行運輸。同時檢驗檢疫部門建立運輸船舶風險預警機制,如果該輪發生重大短少或艙容嚴重虛高,應將其列入船舶“黑名單”,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船舶風險預警通報,必要時進行封殺。買方也可以要求船方指定國內的船運公司運輸,提高“國油國運”的比例,這樣也可以降低植物油進口成本,防范欺詐風險。
??? 總之,檢驗檢疫部門是國家法定檢驗機構,其重量鑒定證書具有權威性和針對性,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的有效依據。因此,國內植物油進口商要堅持以到港岸罐數字作為*終的結算依據,并以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書為根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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