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和樂食品有限公司 |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學忠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武清)質監罰字〔2015〕7號 |
案由:天津市和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天津包子案 |
違法的主要事實: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天津市和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津包子(生產日期 2014年06月22日豬肉餡、生產日期2014年09月24日三鮮餡、生產日期2014年08月20日香菇油菜餡,經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依據GB19295-2011標準檢驗,判定為不合格。 |
行政處罰種類: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2、處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 |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 三十二 條第三十九 條第五十條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天津市武清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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