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本報訊 記者董思文 發自寧夏 近日,寧夏
??? 《規定》是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以及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檢察院《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工作與檢察監督工作相銜接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寧夏的實際而制定,旨在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 《規定》明確了食品藥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及移送標準,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包括配置、銷售假藥的;生產(包括配置、銷售的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
??? 《規定》還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各自在涉嫌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移送中的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檢查、檢驗檢測、受理舉報投訴、案源線索通報或新聞媒體曝光等途徑,發現侵權和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將《明顯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通報函》及相關材料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案件線索通報后,應當及時派員聯合開展初步調查。對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偵查;對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接到線索通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移送部門。有關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案件移送時,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款收繳收據等應當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 《規定》進一步規范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案件查處情況,交流執法辦案信息,完善銜接工作規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收集、固定、保全、違法犯罪行為人身份等問題咨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案件辦理中的有關政策法規、企業信息及有關專業性問題等咨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咨詢的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書面咨詢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查辦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及行刑銜接工作,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稽查局負責、自治區檢察機關由偵查監督處負責、自治區公安廳由治安總隊負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確定一名負責人、聯絡員,負責通報線索、工作動態及信息,及時反饋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規定》強調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信息共享。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的案件的信息,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軟件的要求,在10日內錄入信息共享平臺,切實做到準確規范、銜接緊密、共享及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日常督查和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建立電子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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