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知假買假”也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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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臣氏銷售過期飲料,被職業打假人宮某告上法庭索要十倍賠償。海淀法院一審支持了宮某的訴訟請求,屈臣氏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2013年5月,宮某在屈臣氏第五分店的超市購買了1盒左旋肉堿蛋白飲料,消費金額共計35元。宮某發現該產品超過保質期7天,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 屈臣氏公司則表示,宮某是以索賠和營利為目的、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的職業打假人。他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并基于產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因此,屈臣氏公司認為宮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是為了獲取暴利,在屈臣氏購買了非過期食品后又調換了過期食品,不同意宮某的訴訟請求。
???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屈臣氏公司應對其售賣的產品盡到法定義務。宮某是否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并基于產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等事實并非系否認宮某消費者身份的理由。屈臣氏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宮某存在以過期產品替換未過期產品等掉包行為及不正當行為。因此,判決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并向宮某支付賠償金350元。
??? 屈臣氏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堅持認為宮某是職業打假人,不具有法定消費者的身份,職業打假行為不在法律保護的范圍內。
???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宮某存在以過期產品替換未過期產品等不正當行為。因此,駁回屈臣氏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 法官說法
??? “打假獲利”應受法律保護
??? 承辦此案的法官吳揚新表示,所謂“職業打假人”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在民間對于一些利用商家、生產者在銷售或生產商品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訴訟的職業群體的泛稱。
??? 僅以職業是否屬于消費者身份進行區分,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現在客觀上起到了促進企業注重商譽、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存在一致性。故即使行為人通過“知假買假”獲利,“打假獲利”的這一合法利益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首次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對于所謂“職業打假人”的權利保護在司法解釋層面上予以明確。盡管“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有所獲利,但這一合法利益同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 嚴琪 通訊員陳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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