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近期,記者在超市走訪時發現了兩個亟須引起重視的
??? 據了解,為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身體健康,衛生部曾于幾年前就頒布了《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并要求從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但當時并未對此進行強制性規定。直至2011年10月12日,國家又頒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并明確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相關產品必須標注營養成分表(豁免標注的食品除外,未按照規定執行,不允許進入市場銷售,否則將按《
??? 但是,因各種原因,市場上未按規定標注"營養成分表"的預包裝食品不時出現,為此記者也就不時應消費者舉報前往調查。然而,在記者調查過程中卻發現,許多未標注"營養成分表"的違規食品其實并不是2013年生產,許多廠家拿出了鐵的事實證明了這些所謂的"違規食品"其實是2013年以前生產的,可以不標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所規定的"營養成分表".那么,事實究竟如何呢?很明顯,個別超市或經銷商或一些不良廠家為了將過期食品違法銷售出去,減少損失,已昧著良心將食品的生產日期涂改了。但他們也許昏了頭或不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糊里糊涂地被一個限期標注"營養成分表"的國家規定曝了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第二款"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之第6條規定: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 但是,記者在現實的走訪中卻發現,許多超市并未將散裝食品的二次簡易包裝銷售規范化,或者說這些超市的經營者根本就沒將這件事關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事放在心上,也或者說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規定,而就算知道,也理解不深或存在認識偏差。因此,這些超市在二次簡易包裝銷售散裝食品時便出現了各種古怪現象,有的只標注食品名稱、重量、價格、包裝或生產日期、銷售單位,沒有保質期等其他資料;有的干脆只標注食品名稱、重量、價格、銷售單位,其他一概沒有;有的雖然標注了食品名稱、重量、價格、包裝或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單位等資料,但*其不認真,不是當天包裝當天就到保質期,就是胡亂標注(記者曾發現某超市竟然將散裝食品的包裝或生產日期標注為2019年,而保質期則標注為2020年;還有某大型連鎖超市對國家法律法規理解偏差,其所有門店中二次簡易包裝銷售的散裝食品竟然都不標注包裝日期、保質期,并且其自稱為"總部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還堅稱這種做法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連鎖店就此反映上來的質疑亦不予理睬。
??? 當然,記者在走訪各地大型超市的食品安全狀況時,確實也發現形勢一片大好,唯獨這兩個問題不被大多數經營者所重視,而國家法律法規之所以如此規定,肯定有其充分理由,希望那些對這兩個問題仍然沒能引起足夠重視的超市經營者們,盡快認真學習好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守法經營,誠實買賣,以確保我們的食品能更加安全。
??? (王樹國 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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