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總局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送審稿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被確定為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對
此外,送審稿中新增的第四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的**責任人。
地方政府職責加碼
根據國務院的機構調整方案,此次《
除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也將得到加強。《送審稿》第六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納入到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之中,不僅僅意味著短期的監管和個案監管,還涉及到對于當地相關產業(如食品安全加工生產的長期規劃。
王錫鋅對本報記者表示,小商小販的經營模式仍然是目前我國食品生產經營的主要模式,如何對這一塊進行長遠的監督和調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必須要將短期與長期結合起來進行風險防控。
此外,《送審稿》中提出,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創新監管機制
此次送審稿中,監管機制的創新也成為其中的一項“亮點”。與藥品監管制度類似,送審稿中提出,對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
此外,送審稿還提出,國家將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
在行政責任方面,送審稿強化了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送審稿第110條規定,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處罰力度為原來的三倍。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的經濟懲罰力度也同樣得到加強。《送審稿》提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并首次設置了賠償金的*低額度,即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付。
針對目前火熱的網絡食品安全,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對此,王錫鋅認為,這種“事先設置的門檻”雖然可能會使網絡經營者成本增加,但可以為消費者帶來質量上的提升和信心上的保證。從維權的角度來看,一旦發生質量事故,消費者的維權也會更加容易。
王錫鋅認為,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中分階段、多部門的監管模式,很難做到無縫對接,經常出現各部門職責不清的情況,在中國現階段體制下也難以避免,這并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可以解決的,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責任與權力,從制度上對此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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