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五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進行了修訂。將刑法**百四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該罪名在實際適用中,有幾個問題需明確:
??? 一、"非食品原料"的認定
??? 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中,"非食品原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理論界對"非食品原料"主要有兩種觀點:**,非食品原料與食品原料是相對的,食品原料指糧食、油料、肉類、蛋類、糖類、薯類、蔬菜類、水果、水產品、飲品、奶類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礎原料。此觀點的作者認為,在食品制造領域,經常使用一些非食品原料,如食品添加劑、食品強化劑。此觀點是基于上述**種理解。第二,非食品原料是指衛生部發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所列的品種以外的工業原料。此概念認為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屬于食品原料。上述兩種觀點在處理大多數案件時不會出現麻煩。但在食品添加劑是否屬于"非食品原料"的定性上,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結論。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大多是以食品添加劑的形式摻入食品的。在我國,食品添加劑是受到衛生部嚴格管理的。《食品添加劑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衛生部批準后方可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中的品種需要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因此筆者認為:在衛生部公告名單內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屬于可食用原料。對于那些違反衛生法規,過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危害的,不屬于"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只能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 二、罰金的數額
??? 《刑法修正案(八》沒有明確規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罰金數額標準。這使得"并處罰金"的適用空間過大。《
???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 《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定了情節加重犯,即在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司法實踐中,對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上,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主觀方面的惡性大小,如是否為再犯、慣犯;(2銷售食品的種類,如生產、銷售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或與嬰兒相關的食品,或者捐贈的救災物資等;(3危害社會的程度,如造成一定區域內人民群眾恐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國家形象等;(4涉案數額和涉案產品多少。
??? (作者系東麗區人民檢察院預防科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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