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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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件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主要對葡萄酒企業的規模和生產力方面進行了限制。企業(項目)規模要求如下: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產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000千升。
7月9日,煙臺白洋河釀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濤在電話里對本報記者說:“也許今后,我國可以參照葡萄酒行業規范比較成熟的國家,針對中小型葡萄酒企業再出臺相關的條文。”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劉云生接受采訪時表示,條件的準入門檻太高,從企業(項目)規模,布局的規定,都將小廠家掃地在外,長此下去只有國有葡萄酒廠商和擁有大資本葡萄酒生產商才能生存下去,這樣只會造成強中更強,不利于市場競爭。
對于新條件限制中小企業的說法,7月9日,工信部消費品工業司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說:“條件的出臺可能會對中小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初衷是為了對葡萄酒市場加以引導,使葡萄酒行業有序發展。葡萄酒市場現狀不健康,不能完全任由市場調控。該政策對葡萄酒生產,原酒和銷售三類企業進行規范,并不是保護大企業、大資本,對中小企業也不是有意限制。”
其實,早在2006年,葡萄酒國家標準就規定了葡萄酒產品的定義、分類、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其中第三章對葡萄酒下了定義。但是,由于標準中只有第三章和第五章為強制性條款,其它為推薦性條款,此類產品仍處于無法監督的狀態。而這次《條件》則側重于對葡萄酒生產企業的規模,原料保障,生產力,技術等方面進行要求。和中國從生產準入來做限制相比,法國則有一套嚴格完善的葡萄酒分級體制,通過法律確定葡萄酒品質標準來規范市場。而我國葡萄酒行業尚處于發展階段,官方對葡萄酒質量分級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
對于葡萄酒市場的規范,劉云生說:“國家應該通過法制化引導市場化,而不是市場準入導致壟斷。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但是條件本身應該關注葡萄酒自身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而不是標簽化的規模和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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