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7月25日下午,河南"
此前,由于該案直接引發雙匯集團的"瘦肉精"丑聞并險些拖垮這家中國*大肉類企業而備受矚目.
當天同樣被判刑的,還包括"瘦肉精"源頭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款之規定,被告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等人作為焦作市下屬縣級市沁陽市的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因疏于職守,并在工作中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違規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證明》而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河南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喜河在接受《**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該案的判決,不僅將在業界起到標桿作用,并警示類似違法者懸崖勒馬,更重要的是,該案直接將懲罰的矛頭指向"瘦肉精"源頭的監管者,較之以往有很大的進步,表明政府有關部門開始從深層次整治"瘦肉精"的決心.
然而,從法律角度出發,對于食品安全類似案件的問責,盡管此次河南"瘦肉精"事件已有所突破,但是若想從長遠解決中國食品安全問題,在對今后類似案件鼓勵對食品生產監管者問責同時,也應完善中國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乃至對《
功過瘦肉精
作為30年前為提高豬的瘦肉率而研發的"瘦肉精",于上世紀80年代末被引入中國.但這些被引進的"瘦肉精"技術,猶如打開的潘多拉魔盒,先后造成動輒上百人的中毒事故.
1997年3月,農業部鑒于"瘦肉精"在國際上引致的安全性問題,專門下文要求,嚴禁在飼料和畜牧生產中使用"瘦肉精".
但"瘦肉精"帶來的暴利,卻*終讓劉襄選擇了鋌而走險.
公訴機關提供的資料顯示,劉襄為生產"瘦肉精"投入的成本僅有5萬元,卻在短短3年多的時間內便獲利250萬元.而這些經"瘦肉精"飼養的生豬,販賣后每頭能多掙40%至60%左右的利潤.
生產、銷售、使用者都獲得了暴利,但*終受害的便是廣大食用豬肉的普通百姓.據了解從劉襄這里生產、銷售的"瘦肉精",所喂養產出的豬肉,被銷往河南、山東等地,波及8個省市.此前,雙匯集團濟源分公司便曾因此深陷"瘦肉精"事件,并給雙匯直接造成上億元的經濟損失.
2006年9月,上海曾連續發生多起食物中毒事故,先后波及全市9個區、300多人,引發此次食物中毒的"罪魁禍首",正是"瘦肉精".
屢禁緣何不止
"瘦肉精"也因過去的中毒事故而被稱為肉制品行業的"三聚氰胺",但遺憾的是,不論是1997年農業部的"瘦肉精"禁令,還是2002年,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藥監局聯合發布的明令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公告,均沒有能阻止"瘦肉精"的蔓延與濫用.
劉襄供述稱,其生產"瘦肉精"所用的車間,位于湖北省南漳縣襄九精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但自2007年投產3年多以來,其違法行徑都沒有被當地政府發現.
而來自河南許昌的養殖戶馬先生則稱,在當地,養殖環節針對"瘦肉精"的監控,同樣漏洞重重--抽檢環節上,當地部分養殖戶在取得當地農業部門的默許后,用人尿代替豬尿檢驗,進而蒙混過關;而在運輸環節,每頭豬花兩元錢就能買到相關證明,再花上100元賄賂省界檢查站,便可以一路綠燈送到城市;在屠宰場,有的豬甚至無需檢測 "瘦肉精",每頭豬交10元錢就能得到一張《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后到了廠家.
"瘦肉精屢禁不止,有抽檢率太低、多頭監管等原因,但*核心的問題還是在源頭."針對"瘦肉精"屢禁不絕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教授鄭風田(微博)撰文指出,目前"瘦肉精"源頭屢禁不止的主因是,作為監管的農業部門生產與安全責任不分家,一身二職.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源頭監管由農業部門負責,而農業部門卻是一身兼二職,主職是保證生豬生產供給,副職是保證生豬質量安全.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生產與安全二者往往是矛盾的,添加"瘦肉精"的豬肉因為好賣可以促進當地生豬業的發展,如果打擊則會影響當地的生豬生產形勢.在這種背景下,往往會出現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對養殖戶添加"瘦肉精"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監管戰略,有時甚至與養殖戶合謀,通風報信." 鄭風田說.
問責監管者
據河南省當地媒體不完全數據,受此次河南"瘦肉精"案件影響,僅在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期間,焦作市轄區生豬日出欄量便減少2120.13頭,比往年下降49.76%.目前焦作市轄區生豬養殖戶收入損失已達1.61億元.
"地方監管者的袒護,短期看是促進了當地養殖業的發展,但從長期看,*終給當地帶來的卻是更大的傷害."河南省農業大學一位研究養殖行業多年的教授告訴本報記者,如果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能在剛發現養殖戶使用"瘦肉精"時就及時制止,劉襄等人就不會給焦作帶來如此嚴重的后果,更不會發生此后的"健美豬"大量流入市場.
從事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梁江濤認為,"瘦肉精"泛濫的部分原因,跟整個養殖行業的檢測能力和監管能力被形形色色的"行業潛規則"羈絆有關.
"要從根本上解決'瘦肉精',政府必須祭出更加嚴厲和規范的追責細則,建立司法同期介入機制,嚴查監管瀆職失職." 梁江濤說,否則,即使此次"瘦肉精"案件一審能夠圓滿結束,但當下捉襟見肘的設防仍然難敵目前整個食品安全的亂象叢生,更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瘦肉精"泛濫問題.
《中國青年報》評論員曹林同樣指出,雖然包括劉襄在內的"瘦肉精"生產者、經銷商確有大罪,但部分農業、畜牧業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同樣應該追究,此次河南"瘦肉精"案,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等人被繩之以法,正是政府加強對監管部門"不作為"甚至"尋租"行為的處罰表現.
此前,新華社曾在6月16日報道稱,同樣受"瘦肉精"事件影響,南京市檢察院已經將包括南京市建鄴區商務局商貿科科長王健、農辦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岳邦超等在內的4名相關公職人員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捕,并同時啟動針對"瘦肉精"事件背后瀆職犯罪問題的調查.
*高人民檢察院也于此前的3月28日下發《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應將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作為辦理職務犯罪的重點.
"針對此次"瘦肉精"案中監督者的追責應該可以復制,問責監管者也應該成為常態."曹林說,繼續加強針對"瘦肉精"的監管環節追蹤,加大針對監管環節失誤的懲罰力度,才能*大可能降低"瘦肉精"的危害.
而與"行業潛規則"亂象叢生相對應的食品安全立法領域,迄今仍存在未補漏洞.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立法動輒幾十年的歷史,中國專門針對食品安全的立法,卻只能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而此前,則是通過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行業進行規范.
而據這部歷史只有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盡管它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規范,已有所進步,但是,在其第九章"法律責任"中,在對違法企業做出懲罰措施規定同時,它并未對監管部門的懲罰責任作出規定.
而中國農業科學研究院教授蔣士強曾建議稱,目前中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不僅滯后,還有些混亂.應當多花力氣,以食品毒理學研究這一個根本性問題為核心,構建完善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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