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中新網2月26日電 全國人大代表、
議案稱,目前《商標法》在馳名、**商標和民族品牌保護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目前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不利于民族品牌的成長、培育和保護。目前《商標法》過多強調馳名商標的被動保護,對尚處于成長、發展階段的一些**商標未予立法保護,不僅會限制了我國馳名、**商標的建設和發展,更不利于今后民族品牌的扶持和保護。
二是,我國《商標法》沒有設置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的保護制度,造成商標權利人特別是馳名、**商標權利人為防止搶注而提出防御、聯合商標注冊申請存在法律障礙。
三是,目前商標異議、復審制度的設置容易產生權利濫用,直接導致商標注冊流程緩慢,一些知名商標雖長期使用卻無法得到注冊保護。
鑒于以上問題的存在,議案建議,及早修訂《商標法》、加強對馳名、**商標以及民族品牌保護力度的建議。
**,建議在加強商標保護的法律救濟功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商標保護的經濟、社會功能,在《商標法》中專章、專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作出規定。鼓勵國內企業創立**商標、馳名商標,并對**商標、馳名商標的權利人適當宣傳其**、馳名商標予以支持,這樣才能有利于國內企業創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適當擴大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前提條件,對于符合**商標、馳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商標要鼓勵其申請認定,而不宜以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為前提,當然,為避免亂認定,也應明確并適當控制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或司法機關范圍。
其次,建議《商標法》增加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的法律規定,合理引導**、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對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或注冊商標進行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的注冊保護,嚴密防范不法分子的惡意搶注行為。
*后,建議修改當前的異議法律程序,限定異議程序的申請人資格及啟動理由。建議對商標異議權利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特別是對其是否屬于在先權利人應要求其提供書面的證據,同時規定商標異議不能成立的,依法賠償被異議人因異議程序濫用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支出,以更好地防止異議程序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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