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4月20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了《
亮點一:實行許可制度草案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但是,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獲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生產者生產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的許可。
亮點二:11項行為被禁止草案中明確規定,11項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屬于被禁止的行為。例如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等。
亮點三:*高10倍賠償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亮點四:*高處以20倍罰款草案對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主要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處以*高多達貨值金額 20倍的罰款,吊銷其許可證。
亮點五:不安全食品要召回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發現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經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食用該食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并記錄通知情況。生產者應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記錄召回情況。另外,對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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