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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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完成了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公司因商品外包裝引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再審程序,不日將作出終審判決。持續了三年的訴訟,不僅拖累了蒙特莎的委托代理人黃斌,還使蒙特莎公司的“金莎”牌
2007年1月15日上午,記者冒雨驅車來到了張家港梁豐食品集團蒙特莎食品公司。公司行政部經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黃斌向記者講述了這樁訴訟的有關情況。
黃斌說,由兩家企業合資成立的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生產銷售花色巧克力食品。此前,公司組建方之一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自1990年即開始生產巧克力食品,使用漢字“金莎”商標,并獲得注冊。這類巧克力產品包裝、裝潢的主要特征為,每一粒球狀巧克力用金色紙質包裝;每一粒金球狀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紙質底托作為裝潢;若干形狀的塑料透明包裝,以呈現金球狀內包裝;在塑料透明包裝上使用“橢圓形金邊”圖案作為裝潢,橢圓形內配有產品圖案和商標,并由商標處延伸出紅金顏色的綬帶狀圖案。
記者還了解到,費列羅公司于1946年在意大利成立,在中國臺灣和香港市場中,FERRERO ROCH ER系列巧克力取名“金莎”,并分別于1990年6月和1995年在中國臺灣和香港注冊“金莎”商標。1993年前,費列羅公司在中國大陸的產品包裝上從未使用過“金莎”文字,但其后,該公司曾一度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了蒙特莎公司已注冊的“金莎”商標,后被制止。
2003年7月22日,費列羅公司在天津將蒙特莎公司和其銷售代理商天津正元行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訴訟理由是:1、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裝、裝潢,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產生混淆;2、原告的產品不僅在世界范圍內,而且在中國也是盡人皆知的知名商品。因而,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浮出了水面:1、原告的“FERRERO ROCH ER”巧克力的包裝、裝潢是否為其特有;2、原告的“FERRERO ROCH ER”巧克力產品在中國大陸是否為知名商品,其知名度是否足以導致消費者將被告蒙特莎公司的“金莎”巧克力誤認為原告產品。
經過近兩年的審理,2005年2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1、“FERRERO ROCH ER”巧克力為近年在中國大陸知名的商品,該巧克力的包裝屬通用包裝,并非其特有,不應保護。2、知名商品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點,商品在國外的知名度并不代表在中國大陸的知名度,商品是否知名以及知名程度應根據其存在的市場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不過,費列羅公司并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三初字第63號的民事判決,又上訴于天津市**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5年6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并于2006年1月9日作出了被告敗訴的判決。
黃斌告訴記者,二審敗訴的主要原因是:1、二審過程中有許多被一審否定過的證據,在未組織重新質證又沒有提供新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商品在中國大陸先知名的情況下,不能憑推理進行認定。
黃斌說,他們是從一家集體小廠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1990年就開始銷售經過商標注冊的“金莎”巧克力。16年來公司由小到大發展的并不容易,而使用了16年的“金莎”商標就像企業的“兒子”一樣,也在公司700多名員工的精心呵護下茁壯成長,贏得了市場和社會的廣泛認可和贊譽。
據黃斌介紹,“金莎”巧克力產品在2000、2001年連續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評為“國家質量達標食品”,并在2000年獲得該協會頒發的《中國知名食品信譽品牌證書》,2004年被評為“中國**產品”并被確定為國家**產品,“金莎”商標還曾經三次被評為“江蘇省**商標”。
“我們并不懼怕‘飛來’的訴訟,但這既不符合情理更不符合法理的無端‘指責’,令我們感到非常氣憤。中國民族企業的發展,民營企業的發展,本來就十分艱難,侵權行為作為個案是時有發生,但**不是普遍現象,怎么突然說侵權就侵權呢?”
黃斌認為,產品的很多包裝、裝潢都是由產品的特性決定的?!氨热纾鸾q服的外觀就大體相像,如果不細看牌子,誰能一眼就看出是哪家生產的呢?通用包裝、裝潢是普遍存在的,如果從使用的先后來看,我們還認為是費列羅侵我們的權呢!”
“作為一家正在成長的民營企業,我們目前只想默默地做好自己的事。現在這么一折騰,我們的銷量大幅下滑,許多連鎖超市不再進我們的巧克力,一些銷售代理公司也拒絕繼續經銷我們的商品,終端老客戶也跑了不少。”黃斌言語中流露著無奈。
“當然,我們也在自己反省。由于是民營企業,我們的很多管理工作沒有跟上,一些原始的包裝、裝潢設計資料收集的不夠完整,導致我們在應訴時沒能及時拿出具有足夠說服力的證據。”黃斌說,企業對于商標、品牌的申請以及培育和保護意識方面還有待提高?!半m然被費列羅告上法庭是我們企業的不幸,但對其他民營企業來講也是件好事,可以以此為鑒,吸取教訓。”
就該案記者了解到,2006年5月10日,*高人民法院簽署了一份裁決書。這份標有(2006)民三監字第4號的裁定書表明:“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九條**款第(三)項再審立案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百四十條**款第(八)項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事實上,*高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2月13日和2007年1月10日,兩次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而審判結果也將于春節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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