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為了從生產源頭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從2002年7月開始對部分產品實施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并在其后的幾年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為了讓這一道食品安全屏障更加堅不可摧,質檢總局又于今年7月決定對食品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這為食品質量安全又加上了一道“保險”。
目前,塑料包裝等制品的市場準入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39種食品用塑料包裝等制品將加貼“QS”標志。
2006年7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和《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審查細則》),正式啟動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場準入制度。這是我國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環節實施行政監管的**步,也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一步。不久之后,除食品本身外,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產品時,也要注意包裝上的“QS”標志。
我國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是對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圍繞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監管和生產過程控制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四項具體制度共同構成了市場準入制度。這四項制度分別是:生產許可制度、強制檢驗制度、市場準入標志制度和監督檢驗制度。
生產許可制度提升行業質量門檻
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制度的含義是:具備基本生產條件、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企業,經申請、審查等,發放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獲證范圍內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這是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中*基本、*關鍵的制度。
實施生產許可的關鍵是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規定了一系列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對企業生產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的基本要求。必備條件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被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在實施生產制度過程中,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有關生產許可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企業是否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實地核查是對企業生產條件嚴格、全面的檢查。根據實施細則,審查組對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10個必備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檢查生產加工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否具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原材料儲備、處理和加工設施;環境條件是否達到相關安全、衛生等要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加工工藝和處理過程是否科學、合理;生產執行的標準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熟悉生產的技術人員、了解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法規的管理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是否具備儲備和運輸條件;是否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檢驗能力和檢驗條件;是否具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包裝,包括包裝材質、標簽、標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相應要求等。實施核查時,核查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嚴格執行《通則》、《審查細則》要求。
強制檢驗制度嚴把產品出廠質量關
強制檢驗是指為保證產品的質量,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和出廠把關時必須履行法律義務,實施各種類型的產品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制品不準出廠銷售。這項規定適合我國企業現有的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產品出廠質量安全關。
現有的強制檢驗形式主要有:生產的產品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不具備自檢條件的企業必須將產品送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委托檢驗;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比對檢驗;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的原材料、添加劑、助劑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發證時對申請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檢驗;獲證后依照《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實施的監督抽查;監管部門執法時進行的執法抽查等。
市場準入標志制度方便消費者有效識別
選購食品認準“QS”標志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習慣。在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中,深入人心的“QS”標志得到了再度延伸。
按照市場準入標志制度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并經檢驗合格的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廠銷售時,必須加印(貼)市場準入標志--“QS”標志,沒有加貼“QS”標志的不準進入市場銷售。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標注生產許可標志和標號。“QS”標志屬于質量標志,實行標志管理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表明本產品取得生產許可證;二是表明本產品經過出廠檢驗;三是企業明示本產品符合產品質量安全基本要求。此外,也有利于消費者識別合格產品,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監督檢查制度權責一致的有效機制
監督檢查制度對質檢部門實施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和獲證企業從事獲證范圍內的產品生產活動實行監督檢查。防止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發生,促進企業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對獲證企業監督管理,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對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包括日常監督、定期監督檢查、年度報告審查等;二是無證查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三是對發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健全審查、檢驗、發證等各個環節的崗位責任制,嚴格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四是對審查機構的監督,對審查機構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審查材料的審查、對實地核查企業的抽樣復查、根據群眾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檢查審查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紀律三個方面;五是對發證檢驗機構的監督,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要對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實施監管,通過查閱檢驗報告、組織開展比對試驗、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等手段,切實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科學、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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