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然而,近來頻見于報端的 食品安全 事件不得不讓人擔憂,一些食品企業是否真的認真對待這種“天大的責任”?
現行國家法律規范體系中已達451件之多的以“食品”為標題的規范文件,
仍然編織不出一個密而不漏的 食品安全法網。
揆之要點,現行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缺乏有力的監管機構,監管部門間既有職能交叉,也有“集體不作為”;監管體系注重對食品企業的準入控制,對市場的實時監管力度不足;法定責任未能體現責罰相當,缺乏“問題企業”的退出機制。兩院院士鐘南山警告,以目前的食品安全狀況持續下去,將影響50年后國人的生育能力。人民的食品安全大計等不及一個法律與監管體系藍圖的出臺與全面落實,盡快從“問題食品”的召回制度著手,既可應對重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又可輔助建立問題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
缺陷食品產生的民事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向來偏居“產品責任”一隅。但是,由食品產生的侵害后果動輒沿著企業的營銷網絡遍及整個市場,對國際大公司來說則遍及全球,這在近來的諸多食品安全危機中大有體現。食品安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實力、專業知識、談判能力等方面有很大懸殊,受害消費者群體在尋求救濟上面臨著嚴重的舉證困難。如此種種均說明,個體侵權救濟模式的傳統侵權責任法,在商業社會結構下的大規模商業企業侵權事件面前,已經愈顯捉襟見肘。
鑒于此,筆者曾經提出要以“有為政府”觀念建立并強化行政主導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機制。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即屬于這一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受害消費者的個體賠償。
2003年頒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了缺陷食品的“追回”或“收回”制度。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去年也曾經在國家衛生部的要求下,責令有關企業公告收回其生產的不合格植物油。但是,專門法規的缺失不僅會限制該制度積*作用的發揮,也可能影響食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
召回制度適用于違反國家或行業的食品安全標準、已經引發食源性疾患、被證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相當危險的缺陷食品。這一標準有別于有關部門或機構發布的一般健康飲食忠告。比如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衛組織發布的報告,富含碳水化合物的低蛋白食品在煎炸、燒烤、烘焙等高溫烹制時所產生的丙烯酰胺(丙毒,經在動物體試驗證實,會引起生殖問題與癌癥,但是該報告未明確其對人體的危害程度。
召回制度可以通過消費者或者有關研究機構啟動,但只有法定監管部門在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基礎上,才有權發布召回命令。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當今社會,我國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外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渠道與聯動機制,在缺陷食品的銷售范圍內及時有效地啟動召回程序,在世界市場范圍內聯動封殺缺陷食品。國內的中央與地方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可依食品在國內市場的流通范圍確定,跨省市的召回命令應由中央部門發布。
召回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善會損害企業利益。為了防止地方利用召回實施地方保護主義,損害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召回制度應具備調查與聽證程序:監管部門應對嫌疑食品啟動召回調查程序,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但有權要求召開聽證會進行答辯。為了鼓勵企業加強自我監督,對已經主動召回缺陷食品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當減免行政責任。
應明確,召回制度在于防患于未然,但是對于缺陷食品已經造成的現實損害,受害消費者仍有權依照普通的產品責任制度尋求救濟,企業不得以已經實施召回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此時,行政機制主導的召回制度實際上已幫助消費者完成了若干關鍵舉證責任,比如法定檢驗機構發布的缺陷食品危害性的報告便利了消費者對法定侵權要件中“損害”要件以及損害與缺陷食品之間的“因果關系”要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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