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2.0指令2011/65/EU(實施日期:2013年1月2日)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歐盟各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新指令2011/65/EU(RoHS 2.0)更新到當地法律。根據新指令的規定,從舊指令廢除之日起,CE標志所有管轄下產品都必須同時滿足低電壓(LVD)、電磁兼容(EMC)、能源相關產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中國RoHS(實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電子信息產品在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分兩階段施行
美國加利福尼亞RoHS強制法案SB20/SB50(實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規定2007年1月1日后生產之特定電子設備,若其中四項重金屬(鉛,鎘,汞及六價鉻)含量超過歐盟RoHS指令之限定標準,不得進入加州市場。
韓國RoHS(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規定產品內限用物質的含量,其中項電子產品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s)和多溴聯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車輛中鉛(Pb)、汞(Hg)、六價鉻(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鎘(Cd)含量低于100ppm。并規定制造商應自產品上市或進口日起一個月內,于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