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質標準
1.引言
c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引用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箢?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用水。
?、纛?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地下水水質監測
5.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5.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5.3 監測項目為:pH、氨氮、鹽、亞鹽、揮發性酚類、qing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