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6 來源:互聯網
歐洲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R&TTE)指令(1999/5 / EC)于1999年4月7日發布在《歐洲共同體官方雜志》上。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1月20日之前通過并發布該國家法律法規將新指令的規定轉化為國家法律。
無線電設備檢測指令(2014/53 / EU)涵蓋哪些產品?
該指令適用于具有RF廣播或接收功能的設備。
該指令也適用于以下設備:
將醫療器械的93/42 / EEC指令中包含的醫療器械作為一體或作為附件;
在有源可植入醫療設備上結合指令90/385 / EEC含義的有源可植入醫療設備作為整體部件或附件;
根據與汽車引起的無線電干擾有關的指令72/245 / EEC,構成車輛的組件或單獨的技術單元;
構成與兩輪或三輪機動車型號批準有關的指令2002/24 / EC所指的車輛的組成部分或單獨的技術單元。
定義:
–無線電設備:一種能夠利用分配給地面/空間無線電通信的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進行通信的產品或其組件。
–裝置:任何無線電設備,電信終端設備或兩者。
該指令不適用于專門用于與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以及刑法領域的國家活動有關的設備;也不適用于:
哪些產品不屬于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 / EU)?
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在商業上可完全組裝的除外;
指令96/98 / EC中涉及的與船舶設備有關的設備;
電線電纜;
僅用于接收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的無線電設備;
與民航領域有關的第3922/91號理事會條例所指的產品,設備或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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