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8 來源:互聯網
張小平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環境與資源法學教研室主任
“30·60”雙碳目標的設定是中國綠色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雙碳目標錨定了未來四十年的路徑指向,豐富完善了“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內涵。可以預見的是,雙碳目標將帶來能源結構、產業結構、消費模式、技術進步等一系列重大而深遠的轉型變化。實現這些轉型變化需要大量配套政策,同時轉型成本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在整個社會中分攤,這就要求決策要更為精準和具有可操作性,權利義務的分配要更為精確合理,同時,中國要以可信的方式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履行了在《巴黎協定》框架下按照“國家自主貢獻+全球盤點”模式所承擔的減排義務。所有這些,均需以溫室氣體統計核算為基礎。
在理論準備上,我國從對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相關部委先后組織有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國際組織、多邊開發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的支持下,開展完成了多項關于溫室氣體排放測算的研究項目。通過探索性研究,利用能源、農業、交通等各類統計數據和科學實驗結果,對不同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測算,獲得了中國90年代各類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積累了實戰經驗,為后來編制國家清單和信息通報奠定了基礎。
在國家層面的具體實踐上,我國分別于2004年、2012年和2019年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秘書處提交了我國氣候變化國家信息通報,詳細報告了我國1994年、2005年和2010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數據。2017年和2019年兩次報送我國氣候變化兩年更新報告,分別披露了2012年和2014年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在地區層面的具體實踐上,2010年,國家發改委啟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2011年5月,國家發改委發布《省級溫室氣體編制清單指南(試行)》。此外,2010年和2012年兩批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也對省、市溫室氣體的編制工作起到了推動作用。在企業層面的具體實踐上,分為兩個階段。**個階段是2005年以后,中國企業參與CDM項目及自愿減排項目的過程中,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的核查活動。第二個階段是2013年我國啟動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以后,相關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的溫室氣體報告與核查,以及為開發CCER項目進行的核查。
在政策目標上,我國自2009年起,將碳強度下降目標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2011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指出,要“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十二五”和“十三五”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了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能源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完善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等內容。
在相關制度上,2013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統計局印發《關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發改氣候〔2013〕537號),建立起包含5大類、19小類、36項指標的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2013年11月,國家統計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統字〔2013〕80號),建立“應對氣候變化部門統計報表制度”。在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10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7月份三批印發了24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在對發改委發布的相關《核算指南》進行更新和完善的基礎上,國家標準化委員會陸續將《核算指南》轉變為國家標準。
在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時,當前的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于地區邊界范圍內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另一類是針對企業、組織等對象的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在目前的三級溫室氣體統計核算中,國家、地方溫室氣體清單的編制屬于**類,企事業單位的溫室氣體核算屬于第二類。
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編制基本采用了《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提供的方法,并參考了《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做法指南》。IPCC的《清單指南》有1996年和2006年兩個主要版本,并在2019年對2006年版進行了修訂。IPCC2006年版的《清單指南》包括一般指導及報告,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使用,廢棄物等五章,為每一個核算項目提供了不同的層級方法和可供選用的缺省因子。其方法學的一般結構為:選擇方法(包括決策樹和方法層級定義)、選擇排放因子、選擇活動數據、完整性、建立一致性時間序列。中國的清單編制機構基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包括排放源的界定,關鍵排放源的確定,活動水平數據的可獲得性、可靠性、可核查性和可持續性,排放因子的可獲得性等情況,分析了IPCC方法對中國的適用性,確定了編制中國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技術路線。
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的編制總體上也遵循IPCC《清單指南》的方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從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五個方面對省級溫室氣體清單提供指導。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不同的是,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中涉及省級之間調入調出電力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量核算的問題。這一部分間接排放量核算方法是利用省區市境內電力調入或調出電量、乘以該調入或調出電量所屬區域電網平均供電排放因子得出。
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主要與清單邊界密切相關。根據不同的清單編制邊界,溫室氣體排放編制模式分為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生產模式是指在清單邊界內生產商品和服務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即直接排放;消費模式是指由于清單邊界內消費商品和服務導致清單邊界外的溫室氣體排放,即間接排放。在生產模式中,依據不同的邊界界定原則,又進一步劃分為國土邊界和GDP邊界兩種方法。《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是典型的國土邊界清單編制方法。
企業的溫室氣體核算以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核算和報告其生產系統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燒排放、能源作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凈購入的電力和熱力消費引起的排放等。其核算流程包括:確定核算邊界,識別排放源,收集活動水平數據,選擇和獲取排放因子數據,分別計算不同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排放量,匯總計算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等。企業溫室氣體核算中可能用到以測量或物料平衡為基礎的核算方法,以及以排放因子為基礎的核算方法。
由于服務于不同的決策目標,國家、地區溫室氣體核算和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正在逐漸發展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體系。一方面,就統計核算方法本身而言,兩者在原理上具有通約性;另一方面,兩者在統計核算活動的運行上,存在諸多差別,包括:國家、地區的溫室氣體核算服務于國際談判和對地方政府的減排目標考核,企業溫室氣體核算目前主要服務于排放權市場的交易,是企業獲取和清繳配額的重要依據;國家溫室氣體統計核算較多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地區、企業的溫室氣體核算主要使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國家、地區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是官方統計活動,企業的溫室氣體報告及核查是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自主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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