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從2021年1月5日起,投放歐盟市場上的物品中的SVHC物質(高度關注物質)濃度若超過0.1%(質量分數),則該物品的供應商須向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進行SCIP通報。信息須提交至SCIP數據庫。
SCIP數據庫全稱為 “物品及復雜對象(產品)中關注物質數據庫”。SCIP通報是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FD,指令2008/98/EC)第9(1)(i)款對歐盟中的物品供應商的要求。
以下供應商需要向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進行SCIP通報:
無須向ECHA進行SCIP通報的行為人:
歐盟之外的公司無SCIP通報的義務,不允許進行SCIP通報。但非歐盟地區的供應商應將其所提供物品中的SVHC物質信息告知其歐盟買家。
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FD)所要求的SCIP通報義務,是對現時REACH法規所規定的SVHC信息交流(傳遞信息)和SVHC通報的補充。三種義務的觸發標準、涉及的行為人和須提供的信息不同。詳見下表:
表1 - SCIP通報、SVHC信息傳遞和SVHC通報對比表
SCIP通報 | SVHC信息傳遞 | SVHC通報 | |
實施日期 | 從2021年1月5日起 | 從2007年6月1日起 | 從2008年6月1日起 |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框架指令(WFD指令2008/98/EC)第9(1)(i)款 | 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第33(1)款和第33(2)款 | 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第7(2)款 |
法律義務 | 物品供應商提供信息給ECHA | 物品供應商提供信息給物品接收者和消費者 | 物品生產商/進口商提供信息給ECHA |
觸發限值(閾值) | SVHC > 0.1% SVHC物質在物品中濃度 > 0.1% | SVHC在物品中濃度 > 0.1%;且SVHC年生產量/年進口量 > 1噸 | |
須進行通報/信息 交流的行為人 | - 歐盟生產商和裝配商 - 歐盟進口商 - 歐盟經銷商和其他將物品投放市場的行為人 | - 歐盟/歐洲經濟區供應商 | - 歐盟/歐洲經濟區生產商- 歐盟/歐洲經濟區進口商 |
至少須提供的信息 | (1) 物品的辨識信息; (2) 物質的名稱、濃度范圍和其在物品中的部位; (3) 安全使用信息; (4) 確保物品成為廢棄物后得到恰當管理的信息。 | (1) 物質名稱; (2) 安全使用信息。 | (1) 生產商/進口商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2) 注冊號(如有); (3) 物質的辨識信息; (4) 物質分類; (5) 對物質用途的簡要說明; (6) 物質的噸位范圍。 |
SCIP 通報及SVHC測試咨詢熱線:
華南區:
0755-26020099
020-3210 2492
華東北:
021-53396252
022-8371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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