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推進污染源監測信息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納入各地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其他企業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不適用于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源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監督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和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是開展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第三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負責收集、填報、傳輸和核對轄區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編制監測信息、監測報告等。
第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從人員、用房、設備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條件,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
第二章監測計劃與實施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照環境管理工作需求組織制定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發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或專項計劃,制定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方案。
第六條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以及環境管理的需要,開展監督性監測。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在進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時,須出示有效證件進入排污單位依法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需要進入軍隊或保密單位進行監測的,應事先通知被監測單位的主管部門。
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為被監測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八條現場采樣時,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填寫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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