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5月25日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闡明第2015/628號規例的用語。某些字句解釋得更清楚,如「物品中接觸得到的部件」、「在正常情況下使用」和「在可預見情況下使用」,以便公司在物品制造、標簽及包裝時可以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此外,指引還提供一份并非詳盡的物品類型及子類型列舉清單,說明何者納入或不納入含鉛量限制范圍。同時,還有圖片及圖表,有助認定何謂物品部件。
簡單來說,第2015/628號規例規定,向公眾銷售或供公眾使用的物品不得含鉛及其化合物。物品或物品部件若符合以下3項條件便會被禁:
(1) 向公眾提供并且含鉛或鉛化合物,其含鉛量以重量計等于或超過0.05%;
(2) 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可被兒童放入口中;
(3) 未列入注明豁免清單內。
如果物品符合一定尺寸及形狀標準,則屬接觸得到,并有機會被兒童放入口中。上述第二項條件所說的「可被放入口中」,是指物品或物品部件的長闊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
至于甚么算是接觸得到的物品,指引遵循關于玩具安全的歐洲標準EN 71-1第8.10條規定訂明的方法界定。「兒童」是指鉛暴露風險高的組別,即6至36個月大的小孩。
第二項條件是「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是指與物品主要功能相關的情況。若物品供應商已經書面上(如在標簽上)明確勸喻,應避免某種特定用途或使用方式,則這些用途在定義上便不屬于在正常情況下使用。
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是指,由于物品的功能或外觀,其使用情況是可以預期的。兒童能否將物品或物品部件放入口中,則要考慮物品的性質和功能,按每個個案來決定。例如,某些物品存在明顯的危險(如易燃),幾乎只會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因此,被兒童放入口中就是不可預見的情況。
同理,多類物品由于其性質或不易取得也排除在外。不會向公眾提供的物品不在限制范圍之內,僅供專業或工業用的物品也被排除。
REACH新含鉛量限制6月實施正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