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則(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則(試行)》,并發出通知,請求各地域各部門分離實踐認真貫徹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則(試行)》全文如下。
**章 總 則
**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樹立契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特性的管理制度,進步管理效能和科學化程度,建立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依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特地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實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證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干部準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業內認可,堅持分渠道開展、專業化建立,堅持監視約束與鼓勵保證并重。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對等、競爭、擇優的準繩,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規范和程序停止。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擔任全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中央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擔任本轄區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依據工作性質、專業特性和管理需求,在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內設機構或者崗位設置。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肯定。
第六條 機關按照職能、國度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肯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并肯定職位的詳細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歷條件。
第七條 中央和國度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依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停止管理。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稱號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詳細職務稱號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稱號為根底肯定。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職數普通應當依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詳細方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則。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停止。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歷,契合擬任職務所請求的其他條件,依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則的職位設置范圍和職數內停止。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任職資歷由高至低依次為**、中級、初級。**包括正**和副**。
任一級、二級總監和一級**主管,應當具備正**專業技術任職資歷;任二級、三級、四級**主管,應當具備副**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歷;任一級、二級主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歷;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歷。
專業技術任職資歷評定方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則。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請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才能、文化水平、專業技術任職資歷、任職年限和任職閱歷等方面的根本條件,并在規則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提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則。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肯定為不稱職的,依照有關規則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歷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并獲得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歷的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依照規則在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第五章 管理與監視
第十八條 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厲調查、對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法。
考試內容依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才能和不同職位請求設置,重點調查報考者的專業技術根底學問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置實踐問題的才能。
因專業特殊難以構成競爭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能夠采用其他測評方法錄用公務員。
第十九條 依據工作需求,機關能夠依照公務員聘任有關規則,對局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當的專業技術工作為根本根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任職資歷評定的重要根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承受初任培訓、特地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偏重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術學問和技藝等。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依照繼續教育的請求和學問更新的需求,承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大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擔任副**專業技術職務兩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能夠依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則調入機關,并依據認定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歷擔任四級**主管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普通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停止。因工作需求,也能夠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停止。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轉任的,普通轉任相同專業的職位。因工作需求,也能夠轉任到相關、相近專業的職位。
對因工作需求轉任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普通應當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綜合思索其任職閱歷、工作閱歷等條件,對比肯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請求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歷等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度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分離的工資制度,依照國度有關規則執行表現工作職責特性的津補助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國度鼓舞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工作中停止創造發明,對獲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給予獎勵。
作出出色奉獻的,能夠歸入國務院和中央政府特殊津貼的評定范圍。
契合條件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批準能夠參與中央和中央各級嚴重人才工程和科研項目評選。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實行職責中有故弄玄虛、玩忽職守、秉公作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則給予批判教育、組織處置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指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狀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義務的指導人員和直接義務人員,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判教育、組織處置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擅自擴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的;
(二)超職數設置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歷條件或者改動專業技術任職資歷評定規范的;
(四)違背規則的條件和程序停止錄用、調任、轉任和聘任的;
(五)違背國度規則,更改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規范的;
(六)違背本規則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擔任指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選拔任用、管理監視等另有規則的,依照有關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本規則未作規則的,依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參照本規則停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部和國度公務員局擔任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6年7月8日起實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則(試行)》全文如下。
**章 總 則
**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樹立契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特性的管理制度,進步管理效能和科學化程度,建立高素質公務員隊伍,依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實行行政答應、行政處分、行政強迫、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迫性。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干部準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大眾公認,堅持監視約束與鼓勵保證并重,注重進步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對等、競爭、擇優的準繩,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規范和程序停止。
第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模范恪守憲法和法律,依照規則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實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厲標準公正文化執法。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擔任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中央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擔任本轄區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依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求,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肯定。
第七條 機關按照職能、國度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肯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并肯定職位的詳細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歷條件。
第八條 中央和國度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依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停止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稱號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詳細職務稱號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稱號為根底肯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普通應當依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詳細方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則。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停止。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依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則的職位設置范圍和職數內停止。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提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請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才能、文化水平、任職年限和任職閱歷等方面的根本條件,并在規則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提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則。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肯定為不稱職的,依照有關規則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依照規則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第五章 管理與監視
第十八條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厲調查、對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法。
考試內容依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學問、工作才能和不同職位請求分類分級設置。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當的行政執法工作為根本根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實行行政執法職責、完成行政執法工作的狀況,必要時可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承受初任培訓、特地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偏重職業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學問、執法技藝和應對突發事情才能等。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大眾團體的工作人員,能夠依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則調入機關,擔任四級**主辦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普通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停止。因工作需求,也能夠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停止。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普通應當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綜合思索其任職閱歷、工作閱歷等條件,對比肯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請求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執行國度規則的工資和津補助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機關應當增強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監視,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義務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實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違背機關的決議和命令的,按照有關規則給予批判教育、組織處置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有應當逃避情形的,自己應當申請逃避,行政相對人能夠提出逃避申請,主管指導能夠提出逃避請求,由所在機關作出逃避決議。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指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狀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義務的指導人員和直接義務人員,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判教育、組織處置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
(一)擅自擴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的;
(二)超職數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歷條件的;
(四)違背規則的條件和程序停止錄用、調任、轉任的;
(五)違背國度規則,更改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規范的;
(六)違背本規則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擔任指導職務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選拔任用、管理監視等另有規則的,依照有關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本規則未作規則的,依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參照本規則停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部和國度公務員局擔任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6年7月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