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當成員國采納這些措施時,他們必須附一參考說明于本指令,或在他們的官方出版物上附上這樣的參考說明。各成員國自行決定如何陳述參考說明。
歐盟RoHS 2.0附件IV第31條修訂指令
成員國應將其在本指令所涵蓋的領域中所采用的國家法律的主要規定與委員會進行溝通。
RoHS指令2011/65/EU附錄IV修訂如下:
1. 刪除第31條豁免條款;
2. 新增的31a條款的有效期如下所示:
自維修或翻新的醫療設備中回收的,以及供維修或翻新的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設備及電子顯微鏡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鉛、鎘、六價鉻以及PBDE。假設再使用是在審核閉環的商對商的回收系統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費者通報。
(a). 除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外的醫療設備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b).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c). 電子顯微鏡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