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廣東省生態
(征求意見稿)
**條為推進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工作,根據中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存在后果特別嚴重、情節嚴重或者數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地級以上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進一步明確具體情形。
以下情形的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二)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三)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指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案件調查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的實際情況,按照職責依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
第六條?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案件調查部門(以下簡稱市案件調查部門),在發現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后,按照職責及時啟動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義務人等進行認定,并于60日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上報市政府。情況特別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市案件調查部門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時,發現案件涉及省內跨地級以上市或者跨省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報告。
第七條?省政府案件調查部門發現省內跨地級以上市的生態環境損害,或者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市案件調查部門書面報告后,按照職責及時啟動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義務人等進行認定,并于60日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上報省政府。情況特別復雜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損害結果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及市案件調查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案件調查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時,應當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或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并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意見書或評估報告。
第九條?從事生態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應當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相關鑒定工作。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有與其鑒定評估業務相對應的資質。
第十條?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
(一)賠償義務人;
(二)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等;
(三)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程度和影響范圍;
(四)調查結論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建議。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的,案件調查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連同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一并報賠償權利人。
第十二條?實施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編制修復方案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案件調查部門的調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調查情況,在30日內確定是否開展賠償磋商、賠償訴訟、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并指定具體部門或機構代表賠償權利人實施。
第十四條?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所需經費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賠償款中列支,前期可由案件調查部門先行墊付,作為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