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為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 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按照建筑類型及其所處氣候區域的建筑節能標準,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動。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筑應當公示建筑節能信息。
第三條 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
節能性能指:建筑節能率,并比對建筑節能標準規定的指標。
節能措施指:圍護結構、供熱采暖、空調制冷、照明、熱水供應等系統的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體內容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五條 施工現場公示時限是: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30日內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銷售現場公示時限是:銷售之日起至銷售結束。
第六條 建設單位公示的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應與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相一致。
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建筑節能專項內容,由當事人雙方對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作出承諾性約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對節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確規定。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對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護要求,門窗、采暖空調、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注意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變更建筑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的,建設單位應在節能措施實施變更前辦妥設計變更手續,并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報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后于15日之內予以公示。
第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公示建筑節能信息的,根據《節約能源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按《關于試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號)執行,綠色建筑標識按《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號)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