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2日起,針對美國FCC SDoC認證程序,執行已過了大半載,但還是有很多客戶針對自家的產品究竟該申請FCC DoC、FCC VoC還是FCC SDoC,存有很多疑慮。下面就這些疑問給大家解答一下。
問題1:強制執行FCC SDoC具體是什么時候?
強制執行的時間是2018年11月2日,在此日期之前,FCC VoC、FCC DoC和FCC SDoC三種認證程序均可。但是在2018年11月2日之后,新的產品只能申請FCC SDoC了。
問題2:我的產品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已經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那么到了11月2日之后,是否需要重新測試或申請FCC SDoC認證呢?
根據FCC*新KDB文件,已經做了明確回應,在產品本身沒有經過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這類產品無需重新測試或申請FCC SDoC認證,可以直接在美國市場銷售;但是如果產品做了更改或更新,是必須重新測試及認證的。
問題3:FCC SDoC認證程序是否強制使用FCCLogo?
根據FCC法規2.1074條款,在FCC SDoC認證程序下,客戶屬于自愿使用FCC Logo,不再強制,由客戶自行決定。
問題4:如果我的產品要申請FCC SDoC,針對產品的標簽Label有什么特殊要求嗎?
并無額外特殊要求,**的變化是FCC Logo屬于自愿性的,客戶可自行決定。同時根據KDB Publication 784748,針對內置有顯示屏(且不可移除)的產品,允許使用電子標簽e-label。
問題5:聽說針對FCC SDoC,需要由責任方提供聲明文件才能出貨銷售,我該怎么找到責任方?
美國FCC做了責任方的規定,目的就在于如果碰到市場抽查,美國能夠**時間找到責任人。因此對責任方做了如下規定:
1)責任方必須是美國當地的公司;
2)責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組裝商、進口商;
3)責任方必須要求在FCC市場抽檢時,能夠提供產品、測試報告、相應的記錄等,以確保產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責任方應增加符合聲明文件到設備隨附文件中,
建議客戶直接選擇**進口商或者找美國當地一些代理公司作為責任方;
問題6:針對FCC SDoC的聲明文件的內容,有什么具體的要求嗎?
根據FCC法規2.1077條款,聲明文件內容應包含:
1)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型號等;
2)FCC符合性警示語:由于各種產品有所不同,警示語也有所差異,詳情請咨詢立訊檢測相關人員;
3)美國責任方信息:公司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或互聯網聯系信息;
聲明文件要求跟隨產品一起出貨銷售;
問題7:針對FCC SDoC的聲明文件,以什么樣形式進行出貨呢?
我們已經跟美國FCC官方確認,聲明文件可以采取如下2種形式:
1)單獨成頁,連同說明書一起,隨附產品進行出貨(注:每個產品都需要,不是按照出貨批次進行出具)
2)直接讓聲明文件所應包含的信息放在說明書中,進行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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