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wǎng) 時(shí)間:2021-11-2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2015年10月30日越南工商部通過第37/2015/TT-BCT號公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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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15/TT-BCT號公告適用于在越南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但不包括未經(jīng)完整處理的紗及毛線胚料,在該公告的附錄一中列出了所有需要進(jìn)行甲醛和芳香胺檢測的紡織產(chǎn)品的海關(guān)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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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公布的甲醛和芳香胺的限值與9月份越南通知WTO的G/TBT/N/VNM/13/Rev.1號通報(bào)一致,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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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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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個(gè)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yīng)≤30mg/kg;
2、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yīng)≤75mg/kg;
3、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yīng)≤3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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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紡織品中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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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中,越南工商部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可繼續(xù)執(zhí)行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號公告的要求,但從2016年7月1日起,越南海關(guān)僅準(zhǔn)許滿足37/2015/TT-BCT中甲醛和芳香胺要求、并取得指定檢驗(yàn)機(jī)構(gòu)出具的檢測報(bào)告的紡織品進(jìn)入越南。對于紡織品取得的Oeko-Tex?、歐洲EU?–?lable等商標(biāo),僅用作文件查核,不能作為符合越南標(biāo)準(zhǔn)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