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1、產品若通過了加州65法案相關的鄰苯二甲酸酯測試,是否認為產品符合RoHS新增4項鄰苯二甲酸酯的要求?
不能這樣認為。
這兩個法規在管控范圍、管控限值、管控物質以及測試方法上都有差異,因此需要分別測試并判斷是否滿足要求。
2、若一家企業是消費品的制造商或生產商,但不直接向零售商進行銷售,應該如何符合零售賣家針對提供警告的要求呢?
不直接向零售商銷售的企業有兩個符合要求的選擇:
(1)用必要的警告標識產品;
(2)向包裝商、進口商、供應商或經銷商提供警告通知和警告材料。
若采用第二項,企業應確保警告信息可以沿供應鏈進行傳遞并*終能到達消費者。制造商或生產商可選擇與其他業務鏈上的其他企業簽訂合同, 以確保其產品能夠適當地向零售商和終端消費者傳遞警告。
3、加州65提案要求標準格式警告語需要體現“一種或多種”有害物質。若企業確定有五種加州65清單物質需要提供警告,這五種物質是否都需要體現在該警告語中?
若五種物質均為致癌物,企業可以僅在警告中體現五種物質中的其中一種物質的名稱,也可以選擇同時體現其余四種物質中的任意一種或全部四種;
若五種物質同時包括致癌和致生殖毒性的物質,企業可以在警告中僅體現其中一種致癌物質的名稱以及其中一種致生殖毒性的物質名稱,同時也可以選擇在警告中體現更多的物質名稱;
若一種物質同時具有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的特性,則警告只需要體現該物質的名稱,并同時體現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這兩種特性,企業也可以選擇體現更多的物質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