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候選清單
確定程序
根據REACH法規第58條款,SVHC將由成員國執法機構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依據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標準來進行確認。這些機構需要按照REACH法規規定提交提案,隨后提案將進行公開評議。公開評議結束后,歐盟成員國委員會將參考評議結果,經過研究討論確定*終哪些物質會被確認為SVHC。由ECHA決定是否將這些物質納入所謂的“候選清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有可能會進一步納入授權清單(即REACH法規附錄XIV)。
候選清單更新
□ SVHC**批清單(15項)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單(13項)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將第二批SVHC清單中索引號為650-017-00-8的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
(Al-RCF)和氧化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單中范圍更廣的Al-RCF和ZrAl-RCF條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單由
15項減少為13項。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單(屬第二批清單)
□ SVHC第三批清單(8項)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單(8項)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單(7項)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單(20項)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單(13項)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八批清單(54項)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單(6項)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單(7項)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一批清單(4項)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二批清單 (6項)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三批清單 (2項)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四批清單 (5項)于201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相關要求
SVHC通報
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當物品中含有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質量分數超過0.1%,并且該物質每年進入歐盟超過1噸/年/公司,則該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
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豁免通報:
1)根據法規第7.3條款,如果生產商或進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預期情況下使用(包括廢棄處置等)能提供措施確保含有的SVHC物質不會暴露于人類或環境,則不需要履行歐盟REACH法規第7.2款的責任,但應給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適當的指導說明。
2)該物質已經為該用途完成注冊。
對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納入SVHC候選清單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報;對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納入候選清單的物質,必須在被納入清單后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通報條件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于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的通告,*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名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名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名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名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非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于此,合格判定單元變小,由原來的“復合體物品”(由多個部件組合而成的產品)變成現在的“單一物品”(部件),原有的整體測試評估方案變得毫無意義,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部件的測試評估方案。
??本次判決有以下兩個結論:
1.?基于REACH法規Article7(2),物品(article)生產商生產的任一物品中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以及進口由多個物品(article)構成的產品(product)的進口商,他需要對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進行SVHC管控,任何構成該產品的物品中都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
2.??基于REACH法規Article33,供應商提供的由一個或多個物品(article)構成的產品(product),如果任一物品中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HVC,他都需要履行供應鏈資訊傳遞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