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食品檢驗、認證欺詐】行為
(一)食品檢驗機構篡改檢驗數據,擅自更換樣品,偽造試驗記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結論等;
(二)食品認證機構違反認證程序規定隱瞞真實情況、篡改審核記錄、偽造認證文書或者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等。
【食品檢驗、認證欺詐法律責任】
l? 違反 “(一)食品檢驗機構篡改檢驗數據,擅自更換樣品,偽造試驗記錄、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結論等;”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八條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l? 違反“(二)食品認證機構違反認證程序規定隱瞞真實情況、篡改審核記錄、偽造認證文書或者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等。”規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九條處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檢驗欺詐行為逐級報告至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檢驗、認證欺詐情況移送認證認可部門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