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近日正式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意見,“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全國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更加高效的運營。
《指導意見》說,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旨在“加快解決現行以塊為主的地方環保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并積*做好前期準備。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環境問題類型,結合地方改革基礎,對申請試點的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進行研究,統籌確定試點省份。試點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有關專家表示,垂直管理新模式是在屬地管理模式的實踐缺陷倒逼下應運而生的。以現行體制下,由于屬地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掌握環保部門的人權和財權,地方政府對當地環保部門的影響力要遠遠大于上級環保部門。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長的慣性巨大,使一些地方重發展輕環保、干預環保監測監察執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大量存在。
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試點省份要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主要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同時,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根據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的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對市縣兩級環境執法機構給予指導,對跨市相關糾紛及重大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此外,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根據《指導意見》,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將進行調整。市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市級政府工作部門。省級環保廳(局)黨組負責提名市級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會同市級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市級黨委意見后,提交市級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縣級環保局調整為市級環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級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級環保局任免。開發區(高新區)等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試點省份確定。
在環境監察方面,《指導意見》確定,試點省份將市縣兩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通過向市或跨市縣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
在這次改革中,環境監測得以強化。《指導意見》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各市縣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由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現有市級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級環保部門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級環保廳(局)任免。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級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
此次改革,令基層環保執法人員感到欣慰的,是《指導意見》明確,“加強市縣環境執法工作”,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
而對于基層環保部門反映的“身份尷尬”問題,《指導意見》明確,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環保部門履職需要。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市縣兩級環保局,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有專家表示,當前,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應著重解決好縣級環保部門的法律地位問題,垂直管理后,(縣、區)環保局成為市環保局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將失去有效的載體或部門支撐,環境質量責任難以落實。此外,還應解決好縣級環保部門直管后的公平問題,與地方政府的協作機制問題和自身管理監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