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日前,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辦法》要求,今后我國食品生產經營將按照風險進行分級管理,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都適用該《辦法》。《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近日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明確風險分級管理概念
《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相關負責人表示,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是一種基于風險管理的有效監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監管資源利用率,強化監管效能,促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明確風險分級原則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一是動靜結合,風險分級管理充分考慮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兩個因素。食品企業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既依賴于生產經營的食品類別、經營場所、銷售食品的種類多少、供應的人群等靜態風險因素,同時也與企業生產經營控制水平這一動態風險因素關系密切。
二是簡便易行,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方法突出重點且便于執行。作為一個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的分級方法,分級指標重點突出,切實反映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加工中存在的問題,并且符合我國國情。
三是監管內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是監管部門從內部加強監管的重要措施。風險等級是對生產經營者風險狀況的評價,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內控措施,因此,《辦法》未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信息公示作出規定。
四是提高效能,從多個角度發揮風險分級管理的作用。比如通過風險分級,確定監管重點,對不同風險級別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監管頻次;再比如,各地方局可以通過匯總風險分級的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有效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此外,可以根據風險分級計算監管工作總量,合理分配管轄區內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明確風險等級劃分方法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4個等級。
食藥監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明確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關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分級監管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促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方法。
在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銜接上,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分值確定,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的評定還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折算的風險分值確定。而后根據年度監管記錄情況動態調整,將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納入風險管理范圍,實現無縫銜接。
在與企業信用記錄的銜接上,《辦法》要求每年根據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調整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年度監督管理記錄充分體現了企業信用的好與差,是風險分級的重要輸入。企業信用的好與差,直接體現在風險等級的動態調整上,進而反映在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管頻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