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國內外對禽畜肉食品中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法規簡介
1.中國
我國畜禽及畜禽產品中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在1999年前僅涉及45種獸藥,涉及獸藥的標準與國外存在一定差距。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保證動物性
2.中國香港
《香港法例》第139章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N章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規定了食品中獸藥殘留限量標準。該規例包括禁用的獸藥品種7種,已制定食用動物組織內*高殘留限量(MRL)的獸藥品種37種,在奶制品中制定*高殘留限量(MRL)獸藥品種22種。另外,該規例還明確表示:任何出口到香港的食用動物必須附有由出口來源地的合資獸醫當局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證明其不含有禁用獸藥或未超過規定的殘留限量,否則食用動物不得進入香港。
3.中國澳門
中國澳門地區的獸藥殘留標準主要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于2013年6月10日發布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高殘留限量》,該法規對10大類18種獸藥在不同動物和動物組織中的*高殘留限量做出了規定。
4.中國臺灣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由中國臺灣原行政院衛生署(現更名為臺灣福利衛生部)依據“
另外,臺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指出,已制定“肝”或“腎”中獸藥*大殘留限量的禽畜,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殘留容許量,除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外,應遵循以下原則:已制定“肝”及“腎”中殘留限量,且兩者標準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的殘留允許限量采用與之相同的標準;已制定“肝”及“腎”的殘留限量,但兩者標準不一致的,“其他可供食用部位”應參考兩者中*低的殘留限量值。
5.日本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開始實行肯定列表制度,由日本厚生勞動省負責制定和發布,列表內容可在厚生勞動省在線數據庫進行查詢。日本肯定列表對動物源食品中所有可能存在的物質殘留進行了限定,不僅包括獸藥,還涵蓋了農藥、飼料添加劑等物質。日本肯定列表對獸藥殘留限量數值會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的發布修訂信息,至今已發布了200余條。
6.韓國
韓國食品中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由韓國藥品監督管理局(KFDA)負責制定和發布,均收錄在韓國食品法典中。韓國法典涵蓋了124種獸藥品種,其中有7種規定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其他117種獸藥在不同食品中均規定了*高殘留限量。
對于獸藥殘留限量標準,韓國制定了一套適用規則:
(1)在動物源性畜禽產品、水產品及其制品中禁用獸藥12種,包括克侖特羅、孔雀石綠等。
(2)對于沒有指定具體限量標準的動物源副產品如內臟、骨頭等可食用組織,可采用同種動物肉(肌肉)或海產品(魚)的限量標準。
(3)對于沒有制定具體殘留限量標準的加工食品,可根據原料的許可限量判斷加工食品的殘留是否合格,如干燥或其它處理過程導致水含量發生變化,則確定限量時要考慮水含量。
(4)對于某種特定動物產品,如果韓國標準及CAC標準均未制定獸藥限量標準,則可適用類似動物相同部位的*低MRLs。例如,如果未制定某種獸藥在牛、馬或雞產品中的限量標準,則可采用同種獸藥在反芻動物、哺乳動物及家禽相關部分的*低MRLs。對于蜂王漿和蜂膠,可采用蜂蜜的標準。
(5)對于韓國及CAC未制定標準的獸藥、抗生素、合成抗生素,其在畜禽和水產品及蜂蜜(包括蜂王漿和蜂膠)中的限量為0.03mg/kg。
7.美國
美國有較完善的獸藥法規,其獸藥殘留限量標準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負責制定,并在美國聯邦法規(CFR)第21 卷食品和藥品法規第556部分“動物性食品中新型獸藥殘留容許量”中公布。美國政府每年都要對CFR中各卷內容進行修訂,第21卷的修訂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發布。
在CFR第21卷食品和藥品法規中規定的108種獸用物質共分為三部分:**類為不需要設定限量的物質,如各種激素類藥物;第二類為不得檢出的物質,如各類殺蟲劑;第三類為制定了*高殘留限量新型動物藥品97種,如抗生素、抗組胺類藥物等。
8.歐盟
2009年5月6日,歐盟發布EC 470/2009號條例,該條例制定了建立動物源性食品中藥理活性物質殘留限量的共同體程序,替代EEC 2377/90號條例成為歐盟管理獸藥殘留的核心法規。但EEC 2377/90號條例中與殘留限量要求直接相關的4個附錄目前仍然適用,即附錄I已制定*大殘留限量的藥理活性物質及其限量,共119種藥物;附錄II免除制定*大殘留限量的物質,共528種;附錄III已制定臨時*大殘留限量標準的藥理活性物質及其限量(尚未完成全部安全性評估,但無證據表明該限量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附錄IV不制定殘留限量標準的物質(禁用)10種。根據該條例,各成員國不得禁止或阻止符合附錄I、II、III要求的食品在本國流通。2009年12月22日,歐盟又發布了(EU)No 37/2010號條例,將EEC 2377/90號條例的附件內容整合為兩個列表,包括將EEC 2377/90原附錄附錄I、II、III的整合為“允許使用的藥物列表”,同時按照藥物的治療效果分類,如抗感染類、抗寄生蟲類等,而將原附錄IV整合為“禁用藥物列表”。由于歐盟地區畜牧業非常發達,其自主開發出很多特有的藥物品種,其所能使用的獸藥種類比其他地區多,另外歐盟委員會根據毒理學試驗和科學評估的結果不定期修訂獸藥*大殘留限值,相應的法規修訂一年會發布多達4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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