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廣東作為國家低碳試點省,不僅在發揮綠色低碳**作用,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和分解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而且以碳排放交易主體為切入點,對企業在碳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碳排放權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信息披露等核心環節,通過標準化手段予以規范明確,為加快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建設,加強企業碳資產管理又邁出一大步。
近年來,廣東省碳交易市場建設步伐迅速,但由于碳交易制度的復雜性,導致以企業為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領域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確權意識落后。由于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各地在不同的交易制度下對碳排放權的認識“五花八門”,既有定義為“存貨”、“無形資產”的,也有認為屬于“金融資產”、“捐贈資產”的,甚至不予確認等情況。這直接導致企業碳排放會計確認與計量方法的不統一,影響了交易原則與標準的統一。
二是制度規范滯后。目前,碳排放交易制度對企業碳交易沒有明確規定其碳排放信息披露義務與方法方式。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大部分企業會視情況調整碳排放會計確認方式及計量手段,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比性,增加了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成本,影響了碳排放權市場的效率。
對此,廣東省局在2014年組織力量對碳排放權交易開展標準體系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推動省內相關社會組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布了全國**有關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方面的團體標準《低碳排放會計信息處理規范》(T/GDES 1-2016)。該標準依據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兩種類型,規范了相應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并給出了碳排放權交易記錄和信息披露的表內列示內容。為滿足當前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規范要求,推動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會計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