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河南正陽縣一村莊地下挖出一卡車農藥和化肥,且地點緊挨著兩所學校。正陽縣環保局監測輻射股一位姓任的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這些農藥、化肥均已過期,目前已委托一家有資質的公司盡快運走處置。對于居民擔心造成地下水污染,任姓負責人表示,檢測部門已口頭反饋稱居民飲水水質未受到影響。
但是僅憑這口頭反饋,過期農藥真的就可以忽視嗎?過期即代表失效,但失效是指這些農藥、化肥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并不代表同時失去了不應有的副作用。試想,人們常用的藥品、食品、化妝品等,一旦過期,就被視為對健康有害,難道本來就對人體有害的農藥、化肥,過期后反而不會污染接觸到的土壤和水質?在人們的常識中,過期的東西都是有害的,不可能這些東西本身有毒,過期后反而無害了。
當然,不排除科學依據下的分析結論,或許有些化學物質,一旦過期就還原成無色無味無毒的物質。但對于檢測結果稱以“過期”解釋“無害”是草率的。
實際上,在“還不清楚是誰將這些農藥和化肥埋在村里”,對是否造成地下水污染僅憑“檢測部門已口頭反饋”的情況下,先作出居民飲水水質未受到影響的結論,已經暴露出相關部門急于息事寧人的態度。為何令公眾擔憂的公共事件,總是讓公眾“不必擔憂”的結論在先?為何諸多不幸事件,總會出現“幸運”的結果?不得不令人疑惑,如此的“定心丸”是在寬誰的心?
過期農藥能否忽視?還得依據權威部門的檢測報告。否則,籠統的“過期”等于“無害”,食藥監管理是不是要重新定義相關的檢測標準?過期商品還有什么危害性?還有什么被處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