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組**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了2016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會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匯報了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情況。其中在談及新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存在的問題時,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總結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加快完善
目前,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70%的縣、30%的市實行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導致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邊緣化”、條塊關系復雜化、專業人才被“稀釋”等問題,機構名稱標識不統一、執法依據和程序不統一、法律文書不統一等,嚴重影響了法律實施的效果。同時,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面臨專業人員數量不足、法律適用能力不足、專業判斷能力不足、技術支撐力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二是食品檢驗檢測能力嚴重不足
隨著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加大,食品檢驗任務急劇增加。目前還有16個省份食品檢驗資源尚未劃轉或者劃轉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機構改革和整合,但由于實驗室建設、人員上崗以及計量認證和資質認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時間,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承擔食品檢驗職能的921家檢驗機構,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占50.1%。
三是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薄弱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體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區基層監管執法能力跟不上監管需要。一是“硬件”差。多數鄉鎮監管站缺少*基本的監管執法條件,辦公設施落后、無執法車輛和食品快檢設備、缺工作經費。二是“軟件”弱。基層監管部門人員結構相對老化,專業監管人才非常匱乏,基本沒有具備資質的食品檢查員,許多基層檢查員連沙門氏菌、阪崎桿菌、硝基呋喃等常見的食品污染物名稱都沒聽說過,監管人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四是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困難
近年來,政法機關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處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違法案件。但總體上食品安全犯罪認定的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差。在“走私凍品”、“上海福喜銷售過期肉”、“使用非法工藝提取銀杏葉”、“疫苗非法經營”等案件中,存在取證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監管機關對個人違法犯罪、非法經營者食品藥品犯罪無任何手段。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在體制上研究解決。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對大部分食品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低限由原來2千元提高到5萬元,這對于食品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但對于一些輕微、非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如果不依法實施處罰,可能構成瀆職犯罪;如果依法處罰,又可能面臨取證難、執行難、結案難等問題。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基層部門執法人員顧慮很大。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時,就存在的一些問題表述如下:
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半年多來,公安機關打擊整治食品安全犯罪取得了新進展新成效,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實施時間不長,一些配套的執法機制、執法制度、執法力量等尚未及時跟進到位,工作中還面臨著一些實際困難和問題。比如,由于缺少配套條例和具體裁量標準,對一些嚴重違法情形適用行政拘留的手段運用不夠;行政執法部門向公安機關主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還有待提升;具體執法辦案實踐中鑒定機構難找、鑒定意見難出、鑒定周期過長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涉案物品處置難問題還普遍存在;公安機關專業偵查力量不足,發現打擊能力還不適應,等等。
為此,我們建議:一是盡快出臺具體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切實用足用好必要的行政拘留等手段;二是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食品安全執法信息共享平臺,實時錄入行政處罰信息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實解決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降格處罰等問題;三是進一步暢通鑒定檢測綠色通道,明確涉案物品處置的主體責任、處置程序,為案件偵辦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切實加強食品藥品犯罪專業偵查力量建設,配齊配強專業人員,強化裝備經費保障,著力提升打擊食品犯罪的專業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