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據CNAS官網消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日前發布了CNAS-RL02:2016《能力驗證規則》及其實施安排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CNAS-RL02:2016《能力驗證規則》及其實施安排正式發布
各相關機構和評審員: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秘書處組織修訂了CNAS-RL02:2010《能力驗證規則》。現對CNAS-RL02:2016《能力驗證規則》的發布、實施作如下安排:
CNAS-RL02:2016《能力驗證規則》于2016年4月15日發布,2016年8月1日實施;
CNAS-RL02:2010《能力驗證規則》和CNAS-AL08:2015《能力驗證機構備案要求及項目確認需提交資料清單》于2016年7月31日廢止。
CNAS-RL02:2016《能力驗證規則》可在CNAS網站“認可規范”欄目下載。請相關機構遵照實施。
特此通知。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16年4月12日
【權威解讀】
CNAS新版能力驗證政策及要求的變化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文件結構的調整,包括:
增加了目錄和前言,保證與其他規則類文件格式的一致性。
將對CNAS的要求和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要求進行了位置互換的調整,明確要求合格評定機構應優先選擇符合ISO/IEC17043的PT活動。
為體現不同類型合格評定機構的PT要求不同,分為初次認可、擴大認可范圍和復評審、監督評審。
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要求增加了總則。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能力驗證活動適宜性核查表》。
二是要求的變化,主要包括:
強化了合格評定機構制定參加PT工作計劃的要求,增加和明確了合格評定機構應“根據人員、方法、場所和設備等變動情況,定期審查和調整參加PT的工作計劃”的要求。增加注:當同一子領域存在多個可獲得的PT時,鼓勵合格評定機構基于自身風險分析,在持續參加同一PT項目的基礎上,參加涉及不同檢測參數和方法的PT。對于沒有適當PT的領域,合格評定機構應當通過強化其他質量保證手段來確保能力,由注改為4.2.4條款。
初次認可和擴大認可范圍時,增加了“合格評定機構申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雖為有問題(可疑)結果,但仍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也是可以接受的。增加了注,說明有效能力驗證經歷的時限。
復評審和監督評審時,對于未列入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的領域,如果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由必須參加修改為鼓勵參加。增加注,說明能力驗證頻次的計算方法。
對于CNAS指定參加的能力驗證計劃,明確初次認可或擴大認可范圍的合格評定機構,若無特殊理由,應參加,復評審或監督評審的合格評定機構,進一步明確了前提條件,“即使滿足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也要參加。
合格評定機構出現不滿意結果時,驗證的要求增加可行時,增加注,說明如何判定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
增加了合格評定機構參加指定能力驗證計劃出現不滿意結果時,合格評定機構的整改要求。
合格評定機構參加PT結果為可疑、有問題或結果不滿意但仍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判定要求時,從要求采取預防措施修改為合格評定機構應進行風險評估,由合格評定機構確定是否要采取預防或糾正措施。
對CNAS的要求,為保證CNAS的公正性,明確界定CNAS開展PT的范圍,修改ILAC-P13《ISO/IEC17011在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中的應用》相關要求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