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21世紀是質量的世紀。適應和**經濟發展新常態,從國家層面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質量促進法》,以此推動質量工作、促進質量提升,十分必要,非常緊迫。
一是加快推動質量強國建設的需要。質量強則國家強,質量興則民族興。這幾年,我國質量工作得到長足發展,無論是從制造業產品質量合格率來看,還是從制造業質量競爭力指數來看,質量水平總體呈穩定提升態勢,但我國的制造業大而不強,生產的主要是中低端產品,科技含量高、質量高、附加值高的產品不多,全要素生產率和制造業質量競爭力水平都落后于發達國家。我國全要素生產率僅為美國的17.5%、德國的21.6%、日本的25.4%和瑞士的16.9%;制造業質量競爭力水平僅相當于美國的35.8%、德國的36.6%、日本的32.5%和瑞士的28.2%。質量提升動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催生了我國消費市場的怪圈,即“產品質量不高、低質低價形象、中高端需求轉移、提升質量的動力不足、產品質量不高”的非良性循環。近年來我國出現的居民消費外溢、中高端消費轉移現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質量和品牌是重要因素。美國《福布斯》雙周刊網站曾發表《為何中國消費者飛往日本購買馬桶蓋》的文章稱,中國人為何一路跑到日本購買馬桶蓋,除了價格因素外,主要還是看重高標準、高質量的產品。所以,習近平總書記在闡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時強調,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要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建設質量強國、制造強國。研究制定《質量促進法》,就是要通過獎勵優秀企業、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實施全民質量教育、采取質量激勵等促進措施,推動質量提升和質量強國建設,形成更為有效的質量供給,創造更多的“質量紅利”和“質量溢價”,進而全面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經濟質量。
二是完善中國特色質量法律體系的需要。當前,我國與質量有關的法律達11部之多,這些法律的調整范圍大多限于政府行政監管職能、行政相對人法律責任及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等,偏重于政府質量管理這單一質量治理模式,關注于政府與企業的單一質量管理關系,而忽略了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質量技術服務機構在質量治理中的積*作用,對質量發展和質量促進仍是空白。近年來,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都在探索推動質量立法工作,質量獎勵、品牌建設、質量統計分析、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建設等質量促進工作積*有效開展并形成了制度,這些都需要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固化下來。還有清潔生產、中小企業、循環經濟等方面促進型立法的制定實施,在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同時,也為質量促進立法工作積累了經驗。近年來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全國“兩會”上積*呼吁要開展質量促進立法研究,制定《質量促進法》,以法治手段規范建設質量強國過程中社會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促進政府、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質量技術服務機構的均衡建設,可以有效解決我國現階段的質量治理難題,填補現行質量法律體系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吸收借鑒國外質量立法經驗的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質量促進法規制度來加強質量工作,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日本60年代提出質量救國戰略,先后制定出臺了《住宅質量確保促進法》《生產基礎技術促進基本法》等法律。美國1987年頒布了《質量促進法案》,設立“國家質量獎”,通過一系列激勵質量創新的措施,使美國重新奪回主導產業霸主地位。歐盟1995年專門制定了《歐洲質量促進政策》,主要內容為質量促進的倡導,對歐洲的質量發展進行積*的引導。近年來,韓國、俄羅斯、巴西、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國家都有相關立法。這些實踐告訴我們,我國的質量促進立法決不是拍腦袋,而是有國外成功做法和經驗可循,研究制定《質量促進法》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質量促進法》是一部規范政府、企業、質量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和消費者等社會主體質量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涉及面廣、影響力大、針對性強,在立法研究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重點應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質量促進法》的性質定位。《質量促進法》定位為質量發展領域的基本法,它應該是一部國家法、激勵法,統一規定各主體參與促進質量發展的各項基本法律制度,明確構建均衡的促進質量發展的社會共治機制,反映我國從“速度時代”進入“質量時代”的法律導向,肩負著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的重要使命。質量促進,既包括對具體微觀產品(服務)質量的促進,也包括對宏觀經濟增長質量的促進。前者可以視為直接的、個別的促進;后者則是在前者基礎上實現的間接的、整體的促進,是一種更高層次的促進。《質量促進法》作為質量發展領域的基本法,應兼顧宏觀、微觀兩個層面的質量促進內容,同時反映我國質量型發展階段的時代特點,并為之提供法律保障。
(二)《質量促進法》的基本功能。《質量促進法》應當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根本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轉變”要求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為基本遵循,牢牢把握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發展趨勢和我國法制建設的基本方向,立足于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發展特點,充分借鑒域外質量促進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出一部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和我國質量發展現實需要的法律。為此,《質量促進法》的基本功能,應牢牢定位在通過鞏固質量社會共治體系與機制,合理配置政府、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質量技術服務機構的質量促進權限,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為加快推進質量治理創新、促進質量持續改進、將經濟社會發展推向“質量時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
(三)《質量促進法》的主要內容。《質量促進法》的主要內容,應當以構建科學有效的促進質量發展的社會共治機制為中心,明確各類主體促進質量發展的基本職責,以及履行職責的行為模式與邊界。國家質量發展的促進主體包括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大領域,由于質量本身的技術性特點,質量技術服務機構作為市場質量信號的重要提供者和傳遞載體,也應參與其中。因此,質量促進的主體應當包括政府、企業、消費者、社會組織和質量技術服務機構。《質量促進法》應當讓參與質量促進的各類主體,明確自己在質量促進中應享有的權限與應履行的基本職責,同時合理固化國家質量體制改革的已有成果,清晰劃定政府質量促進行為的邊界,嚴格限制質量促進行為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在《質量促進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各類主體促進型與合作型的行為模式,明確進行質量促進的路徑。一般而言,它通常是各類法律化的經濟政策工具,具體包括財稅金融促進政策、競爭促進政策、產業促進政策、外貿促進政策等。通過建立科學的共治關系、有效的共治機制,為質量促進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基本的規范依據。(此文摘自質檢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梅克保在《質量促進法》立法研究啟動會上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