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近日,環保部發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修訂二次征求意見稿。與初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稿件仍是將《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拆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但標準內容有了一定的調整。《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繼上次增加10項選測項目外,又增加一項檢測項目——鉬,此次征求意見稿含9項必測項目和12項選測項目,同時農用地土壤分類也做了一定調整。《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檢測標準取消了基本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分類,檢測指標增至121項。
標準修訂明確了什么?
明確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并由兩者共同構成評價標準體系
據了解,在本次《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三次征求意見稿)》中,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刪除了一級標準,自然保護區等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依據土壤環境背景值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整合調整了二級和三級標準,適用于耕地、園地、林地和草地等農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等。
對此,江蘇省蘇州中科慧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夏金華認為,原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一級標準的制定過分要求統一,刪除一級標準有利于根據不同區域及不同土壤類型制定標準值,有利于實際應用。整合二級三級標準解決了以往部分地區土壤標準過嚴、部分過寬的問題。
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為16.1%,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達到19.4%。其中,鎘、鎳、銅、砷等重金屬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
“這一次《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亮點是把鎘和鉛的標準值合理化了。農田土壤污染涉及糧食安全,是國家優先保護和治理的對象。其中,鎘大米是我國耕地污染中*主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解決鉛污染對青少年兒童的健康影響,正是我國重金屬污染專項防治的起因。”中國環境修復研究院院長高勝達告訴記者。他認為,此次科學合理地修訂鎘和鉛標準值,抓住了農用土壤質量管理和標準建設的主要矛盾,從標準上解決了這一矛盾。
記者了解到,此次標準明確了由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評估標準共同構成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原標準名稱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實際適用范圍還是農用地為主,因此名稱改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便與“建設用地土壤標準”有明確的區分。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的出臺,必將有力推動我國污染場地尤其是工業企業搬遷場地的調查修復工作。到目前為止,國內僅有北京、上海、重慶、浙江和廣東(僅限于珠三角重金屬)等少數地區已經或者即將頒布類似的篩選值。而對于國內其他區域,基本上是參考這幾個篩選值或者環境保護部2007年頒布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北京建工環境修復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總監馬駿表示。
建設用地修復目標值怎么確定?
業界建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不能當作修復目標值,全國各地應分區制定地方標準
2014年2月19日,《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等污染場地系列標準正式發布。其中,《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是與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并列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當時考慮到土壤環境問題復雜性,這一標準僅規定了風險評估技術原則、方法,未規定啟動風險評估的篩選值。
為此,馬駿指出,建設用地土壤修復目標值的選取或制定直接關系到污染場地的風險識別、管理策略和修復方案的制定,因此制定方法科學、技術經濟可行的場地修復目標值非常重要而且迫切。各國篩選值的共同特點是在盡量保守的條件下制定的,適合于風險評估初期階段的污染物篩選。從風險評估的多層次結構來看,這些篩選值不能直接用來作為修復目標。
“在實踐中,若場地土壤污染物濃度超過區域篩選值并不意味著場地受到污染或需要修復,只建議對場地進行進一步的環境調查。區域篩選值是普適性的篩選值,超過則需進行進一步調查。”馬駿進一步表示。
北京博誠立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陳波洋向記者解釋道,“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一般情況不能作為修復目標值,修復目標值要根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進行評估確定。目前實踐中不同污染場地修復目標值存在很大差異,與不同的咨詢機構、評審專家以及環保主管均有很大的關系。
他建議,全國各省結合當地土壤巖性和水文地質條件,按照風險評估導則制定土壤修復目標值地方標準,必要時進行分區制定。
事實上,業界建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的出臺實施也應更謹慎。如果污染土壤修復各利益相關方(如污染場地業主、調查修復單位、環保部門、專家、公眾)對如何使用這一技術性文件沒有正確認識,把篩選指導值當作是修復目標值,那有可能導致使用的修復方式既不經濟可行,技術上的可達性又存在很大問題,造成過度修復。
為此,陳波洋認為,有必要在篩選值出臺正式生效之前,由相關技術支撐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業組織等共同有序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并定期提供反饋。
標準在地方適用性能否更強?
建議采用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生態風險評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項目
采訪中,高勝達表示,這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在實施與監督要求中明確這一標準是用于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價,即所謂的“體檢標準”,而不是**次征求意見稿提出的用于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
他認為,“體檢標準”的概念在基層可能較難理解,而且同“農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項目含量限值”相矛盾,建議改成類似“篩選指導值”的名稱。“否則可能造成對概念的混淆。”高勝達建議可以開展對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經濟性的論證。
我國土壤類型多樣,同一元素在不同區域、不同類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較大差異,有的甚至相差多個數量級。一個全國通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在實際應用中必然存在諸多挑戰。
陳波洋則認為,本次修訂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雖然增加了11項污染物控制項目,但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的121項差別很大。未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建議采用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生態風險評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項目。
事實上,構建土壤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原則是保護生態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為此,夏金華表示:“**應加強環境基準的研究,圍繞我國實際土壤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值,從而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導則。其次,要加快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盡早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護土壤安全提供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