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一份商品抽檢報告可能事關一家企業的生死,必須嚴謹且準確無誤。與行業同仁一起分享以下案例。
2015年9月30日,江蘇省高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送達的一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一張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和一份檢驗報告。
這幾份文件表述的意思是:
在中百倉儲恩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咸豐購物廣場銷售的生產單位標稱為高郵市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生產日期(批號)為“2015-7-11”的面粉,在湖北省食藥監局于2015年9月8日組織的國家專項監督抽檢中,檢驗結果為鋁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高郵市市監局隨即向高郵市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轉送了這些文件。收到這些文件后,新文游面粉公司高度重視,立即展開調查并查明:
咸豐購物廣場所售標稱新文游公司生產的面粉,其實是由江蘇幾百粒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而非該公司直接發貨,新文游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后已不再供貨給幾百粒公司。新文游公司懷疑咸豐購物廣場銷售的生產日期(批號)為“2015-7-11”的面粉不是自己所生產,產品涉嫌假冒。該公司與高郵市市監局進行了誠懇的溝通,并請該局安排工作人員一同前往湖北省咸豐縣進行實地調查,查清事情的真相。
10月12日,高郵市市監局兩名工作人員與該公司董事長、銷售經理一行4人前往湖北咸豐進行實地調查,通過走訪咸豐縣食藥監局、咸豐縣高樂山鎮食藥監所、咸豐購物廣場等單位的相關人員,得出結論:無任何證據確認所抽檢生產日期(批號)為“2015-7-11”的面粉是高郵市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
理由如下:
(一)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但抽樣人員在現場抽樣時,僅根據在散裝面粉容器上由咸豐購物廣場自制的標簽中的信息,作為確認此批面粉是該公司生產的證據,不具有**性和排他性。抽樣人員抽樣時,未按規定收集抽檢面粉的包裝袋和帶有生產日期的生產合格證的原始證據,因此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抽檢生產日期(批號)為“2015-7-11”的面粉是該公司生產的產品。
(二)咸豐購物廣場所售標稱該公司生產的面粉,是由江蘇幾百粒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而非高郵市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直接發貨,后者于2015年6月28日之后已不再供貨給幾百粒公司。從幾百粒公司面粉采購入庫電腦臺賬中,單位簡稱為“王其軍”,是該公司供應的面粉,有江蘇幾百粒食品有限公司采購訂單為證。而從2015年7月15日至今,該公司從單位簡稱為“陳曦”處購進的面粉是鹽城市新陽春面粉公司所生產。
(三)通過咸豐購物廣場自制的標簽信息確認生產日期(批號)為“2015-7-11”證據不足。據咸豐購物廣場工作人員講,為了迎合消費者喜愛購買食品生產日期比較近的心理,商家有時會更改散裝食品標簽上的生產日期。有時雖然更換了面粉供應商和面粉,但食品標簽不改。而湖北省食藥監局于2015年9月8日從咸豐購物廣場抽檢的面粉有可能是鹽城市新陽春面粉公司生產的產品,也不排除是該公司在2015年6月28日之前生產的面粉,但**不可能是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生產的面粉。
在進一步調查中,他們還發現,抽樣人員現場抽樣不規范,程序違法。
(一)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上規格型號和抽樣基數兩個項目被隨意更改。原抽樣單上規格型號為“散裝稱重”,抽樣基數為“100斤”,被擅自更改規格型號為“25kg裝”,抽樣基數為“2袋”。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正的信息應當由被抽樣單位蓋章、按手印或簽字確認。該抽樣單更改的信息未經被抽樣單位咸豐購物廣場蓋章或簽字確認,更改信息的筆跡與抽樣人員的筆跡不同,是抽樣人員以外的人擅自更改的,嚴重違反了抽樣程序的規定。此外,咸豐縣食藥監局抽樣人員和咸豐購物廣場手中的抽樣單上規格型號仍然為“散裝稱重”,抽樣基數還是“100斤”。新文游公司收到的抽樣單與咸豐縣食藥監局抽樣人員和咸豐購物廣場手中的抽樣單并不相同,有更改的痕跡。
(二)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抽樣時現場采集的信息應包括: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樣基數);從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裝的樣品照片;封樣完畢后,所封樣品碼放整齊后的外觀照片和封條近照;產品合格證等相關信息。現場抽樣人員未按規定要求咸豐購物廣場提供所抽檢面粉的面粉包裝袋和帶有生產日期的生產合格證,更沒有對現場拍照確認樣品生產廠家和生產批號。
(三)檢驗報告上規格型號為“25kg裝”,抽樣基數為“2袋”,樣品的來源應是從面粉包裝中隨機抽取的。但抽樣人員手中抽樣單反映,樣品是從散裝面粉中隨機抽取的。根據GB5491-85《糧食、油料檢驗扦樣、分樣法》的規定,袋裝和散裝面粉抽取樣品的方法不一樣,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上的信息也不一致,究竟檢驗報告檢測的面粉是袋裝還是散裝?相關敘述前后自相矛盾。
基于此,高郵市市場監管局希望湖北省食藥監局認定所涉檢驗報告無法律效力。由于高郵方面理由充足,證據確鑿,湖北省食藥監局*終認定所涉檢驗報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