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百檢?檢測服務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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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委托方:簽訂本委托書的尋求檢測服務方,可能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為在百檢平臺注冊的企業會員。
檢測方:根據本委托書提供檢測服務的檢測機構,為在百檢注冊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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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即本協議,委托方通過百檢訂購檢測方的服務,使用服務過程中填寫相應的信息,由百檢生成的一份文件,該文件保存在雙方在百檢的賬號系統中,經打印簽字蓋章生效。
二、委托信息
委托方本著誠信原則如實填寫委托書,委托書本著雙方自愿原則共同簽署,簽字后視為同意以上委托書中所有內容,并且是真實準確的,檢測方以及百檢不做以下識別工作,并默認為真實準確:1)簽字人為委托單位授權負責辦理檢測服務委托人,2)商標品牌為實際樣品的品牌。
三、檢測服務
檢測方為委托方提供檢測技術服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檢測報告給委托方。檢測方可以將全部或部分的服務委托/分包給其關聯公司、代理或分包商履行。檢測方有權自行處置在服務履行過程中未損毀的因服務提供的樣品。委托方聲明和保證:(i)任何提交的樣品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ii)委托方不會在與報告所涉及的樣品性能不一樣的產品上使用及依賴檢測方的報告;以及(iii)所有接受檢驗的貨物應在約定日期根據檢驗類型完全準備好。委托方對于向政府或其他監管部門提交文件的準確性承擔完全的責任,即使檢測方在上述文件的準備中為客戶提供了協助。
報告應(i)構成服務**的應交付成果,(ii)僅與檢測方在根據從委托方處收檢測方沒有義務更新報告。并且:(i)報告僅闡述了檢測方對于認定的樣品的調查結果;(ii)報告所闡述的結果不應被認為表明或代表被檢驗的樣品所屬的批次貨物的品質或特性。報告為檢測方單方出具,且旨在供委托方及其關聯公司專用,除非經監管部門要求,未經檢測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公開發表、不得用于廣告之目的、不得為散發而復制或重制、不得公開批露。檢測方就任何第三方對報告的解釋不承擔責任。委托方不得為訴訟之目的而要求某份報告,并且,未經檢測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檢測方、其關聯公司或員工列為任何法律程序中的專家。如果委托方期望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某份報告,應在該法律程序中提交報告前通知檢測方。
檢測方在提供服務時承擔適度注意義務并采用通常技術。委托方同意檢測方并非保險人或保證人,檢測方并不取代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包括設計商、制造商、代理商、買方、經銷商、運輸或海運公司)之地位。檢測方并不就委托方的產品做出任何擔保或保證,并且檢測方的報告不構成對產品暢銷性、產品用于特定目的、或其它方面的擔保或保證。
四、委托書的生效、修改、終止及延續
1、生效:委托方簽署委托書,委托方向檢測方支付檢測費后。
2、修改:除非雙方簽署有書面修正意見,否則不能對本委托書進行任何變動和修改。經書面授權后,檢測方可在百檢系統對委托信息進行修改。
3、終止:本委托書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而定,可以以書面形式予以終止,以終止日期為準,檢測方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后與委托方結算相關費用。
4、其它:檢測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相關報告或要求的文檔(以下簡稱檢測報告作為服務完成標志。假如委托方有其它服務請求需重新申請。
五、委托方的義務
1、委托方應保證準確、完整、及時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其準確性負責,協助檢測方順利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由于委托方所提供資料的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等導致的損失由委托方承擔。
2、 檢測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檢測報告,委托方承擔向檢測方支付費用的義務。
3、委托方應充分保證在本委托書的服務期內或期后都不會因為委托方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行為、過失或違約給檢測方造成損失或損害。一旦因為委托方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行為、過失或違約給檢測方造成損失或損害,則由委托方承擔完全責任。
六、檢測方的義務
1、檢測方應按照測試需要,對申請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委托方提交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僅對樣品負責。檢測報告提供對該樣品的檢測結果數據,一般不作任何評價。如需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委托方須在委托書上注明。評價結果僅供參考,對使用評價結果產生任何問題,承檢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檢測方及其員工在履行與本合同有關的服務中不應為私利而接受貿易傭金、回扣或類似的款項。
3、所有按委托書要求完成的服務工作都可由委托方檢查,檢測方要對服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沒有委托方的授權或本委托方的約定,委托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自行處置屬于委托方的權益,法律有另外規定的除外。
5、沒有委托方的授權或本委托方的約定,檢測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方的任何信息。法律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爭議和其它約定
1、委托方和檢測方應友好解決因本委托書而產生或與本委托有關的一切爭議。
2、委托方對檢驗結果如有異議,須在報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檢測方書面提出。委托方辦妥手續后,檢測方須盡快安排復檢,復檢檢測費友好協商。因檢測方的失誤導致報告差錯,檢測方應積*配合委托方進行檢測報告差錯修訂。
3、檢測方無須對報告、履行服務針對的產品、或檢測方在本條款項下所提供之服務相關的間接的、繼起的、或特別的損失負責。檢測方無須對因延遲履行本條款項下任何義務或者未在公司預估的時間內提供服務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負責,無論該等延遲履行或未履行的原因為何。檢測方就任何損失、賠償、費用或損害所須負擔的全部財務和法律上的責任,不論其性質或產生原因,不應超過因該請求所對應的特定服務已向檢測方支付的服務費用的三(3)倍。
4、雙方之間如不能友好解決因本委托書而產生的或與本委托書有關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檢測方所在地的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5、雙方或其中一方對仲裁不服,應在收到仲裁決定書十五天內向檢測方所在地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
6、在仲裁和訴訟期間,除了必須在仲裁訴訟過程進行中解決的問題,委托的其余部分應該繼續履行。
7、未經雙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委托書的任何內容。
8、本委托書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中的相關規定執行。